第二章 拍卖标的
【正文】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释义】作为拍卖的标的,应该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这是拍卖标的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拍卖是对财产的转让行为,财产的转让是基于转让人依法享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财产的处分权来源于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对财产享有所有权是财产转让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我国已把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权已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财产权。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因此,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也是财产转让的前提条件。但是,这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其享有经营权的国有资产的处分,并且对这种处分权要依法行使。
所谓可处分的"物品",指的是有形财产,"财产权利"即指无形财产,如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依法可以进行转让,也可以作为拍卖的标的。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释义】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物品在市场上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土地。《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的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一些物品的买卖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或买卖的财产不得进行拍卖。
第八条 ,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释义】国家对某些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的转让或买卖要实行限制。也就是说,,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拍卖。
《拍卖法》对文物采取了特殊的保护 政策。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所谓依法鉴定、许可,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依照法律规定,由有权进行鉴定、许可的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可拍卖的决定;其二,是指鉴定要依法进行。目前,国家文物局要求鉴定的内容包括:①来源是否合法;②是珍贵文物还是一般文物;③文物的真伪;④能否投入拍卖或者定向拍卖。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等,并非都能够拍卖,。拍卖这些物品要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没收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罚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刑满不缴纳的,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缴纳,还可以犯罪人的财产充抵罚金。罚款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逾期不缴纳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以其财产充抵罚款。无法返还的物品指人民法院依法追缴的赃物又找不到失主的物品。上述物品中也有不适于拍卖的。哪些物品可以委托拍卖及委托办法适用于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罚没公物拍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