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信托法和信托业总览(2000年信托法研讨会论文)

发布时间:2019-08-06 03:13:15



一、现存法规 

香港的信托法主要是判例法,并由成文法来补充。相关的成文法有“受托人条例”、“信托条例修订”、“承认信托条例”。至于养老金信托,还有“强制性福利备用基金方案条例”。

二、香港信托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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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广义上说,信托法由三部分组成:(1)设立明示信托的基本标准;(2)受托人的义务;以及(3)对违反上述义务的救济(可以说包括事实信托和推定信托)。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也将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证券经纪人、律师及所有代理人都视为基金的受托人一样代表本人行事,因此他们也受上述(2)和(3)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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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上述三个部分相关的法律简单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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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设立信托的基本标准
  有两个基本步骤:设立人必须将其信托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并制作信托声明。该声明必须明确表明其设立信托的意向、信托财产是什么以及信托的受益人或对象是谁(这些要求通常称为“三确定”)。一般说来,信托不应是获取非公共利益,也不应用于非法目的或有违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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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以一个合理、审慎的商人行事(与注意义务相似)、受托义务(即忠诚义务,该义务禁止受托人利用自己的位置谋取私利、与设立的信托相竞争或在没有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与受益人进行交易)以及分开设立信托资金帐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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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违反义务的救济
  针对受托人,受益人可以要求他赔偿因违反义务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返还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一切利益。同时,受托人根据推定信托替受益人持有所有未经后者授权处分的利益,这些利益在受托人破产时优于受益人的债权人债权,无论受益人的债权人有无担保。
  如果信托资金已转移到第三人,受益人可以追及到该信托资金所交换的产品并对这些产品享有独占性权利。受益人的这些权利优于该第三人的债权人,无论受益人的债权人有无担保。
  如果第三人不正当地协助有过错的受托人,故意接受信托财产或干涉已成立的信托,受益人还享有对该第三人的个人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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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托业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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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香港有专业从事信托服务的信托公司,但是也有很多其他公司提供类似服务。专业的“信托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帮助私人客户设立信托以减少遗产税或作为客户的养老金受托人。这与投资公司不同,后者向客户提供经纪服务并充当客户已买进证券的受托人。因此,投资公司提供的信托服务仅限于上述有限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