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应正确看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7 11:30:1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从性质来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典型的信托业务。2号令的颁布,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这是每一家信托公司应该高度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下面,我就这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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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对于2号的颁布,我们应该感到欣慰。理由有三。一是2号令的颁布敞开了金融机构个人理财业务的大门,而且允许金融机构实施保证收益理财计划,这更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突破。从当前各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具备的条件来看,银监会首先选择商业银行放开个人理财业务,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充分相信,只要信托投资公司巩固历次整顿以来的成果,依法经营,合规经营,银监会放开信托投资公司个人理财业务只是个时间问题,是指日可待的。二是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市场是一个可以共赢的市场,不是一个你死我活的市场。只要蛋糕做大了,任何参与机构都可以有自己满意的市场份额。该市场的竞争肯定是存在的,但还不至于达到白热化甚至你死我活的程度。信托投资公司与其担心2号令对自己领域的业务造成冲击,倒不如积极、努力地找准自己在这个市场上的位置并千方百计地获得之。三是2号令也为信托公司的业务开拓提供了商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九条规定,“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我认为,最符合第三方条件的机构就是信托公司。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这就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机会。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与银行合作,争取成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第三方托管人,并使商业银行成为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产品的重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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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我们应该有紧迫感。2号令的颁布,毕竟使本来应该属于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范围的个人理财业务多了一个强大的竞争者。因此,我们必须有紧迫感和危机感。我们羡慕商业银行获得了这样的政策许可。但羡慕只能徒增嫉妒。与其临渊羡鱼,不如归而结网。我们信托投资公司应该从练好内功开始,使我们的行业和公司迅速具备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开发条件、业务开展条件、风险控制条件和人才条件,从而使我们信托投资公司早日获得银监会给予商业银行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同等待遇。为此,我们应该从如下方面进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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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信托投资公司应牢固树立依法经营、合规经营意识,并将这一意识贯彻到每一项业务的始终,,都符合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让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放心,让银监会解除对信托投资公司经营风险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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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每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应按照2号令的要求,寻找自己在各方面的差距,并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使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达到2号令的要求。我认为,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要求与对商业银行的要求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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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中国信托业协会作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自己的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应当积极与银监会沟通,争取信托投资公司早日获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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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各信托公司应加大创新研究的力度,通过创新研究,使自身在个人理财业务市场及其他业务市场上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使自己在与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获得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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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作者2005年10月28日在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的座谈会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