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宪普:信托市场需要精心培育

发布时间:2019-08-24 06:35:15



信托市场是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层次较高的、对我国现行投融资体制及社会经济运行有着重大影响的市场之一,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它是由信托活动的主体、信托产品及有关交易组织共同组成的法律关系体系或制度规则体系,其基本功能是引导各类财产或财产权利在信托当事人和关系人之间,按照信托目的的具体要求及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规律进行转移。基于提升金融效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培育和发展信托市场,形成手段齐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现代化程度高的信托产品交易体系框架,、信托机构以及信托中介服务组织的时代使命。在我国金融市场上,信托还是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信托机制所固有的多重经济功能、复杂的信用机制、与其他金融业务的比较优势、在一国经济起步和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还远没有被人们所认识,即使是精心于信托理论与实务操作研究的学者、专家,也不能穷尽对信托作用的描述。正确有效的开发和利用信托市场,能够形成并输出巨大的经济、制度能量,可以破译我国现阶段很多诸如改进社会金融功能、产权结构调整、国有股减持、企业代理成本过高、社会信用危机以及农村土地使用权等棘手问题。重视和促进信托市场尽早发育成熟,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具有积极意义。 (EDITED BY trustlaws.net)

一、投资人需求是信托市场发展的基础

没有一个成熟的投资者群体,就没有一个成熟的市场。培育信托市场的当务之急是培养和造就合格的市场主体,培养更加广泛的投资人基础,准确把握信托产品使用群体,扩大产品认知群体,在投资人对信托机构的服务品质及产品功能产生信赖感之后,会产生对信托机构的忠诚心,具有口碑传播效果,这是建立客户关系的关键环节。信托参与的群体规模越大,资产运行效率越高,成本费用越低,信托产品在同业中的竞争力就越强。信托产品的个性与目标市场中投资者对传统金融产品的消费习惯和投融资要求应协调一致。不同投资人由于自身财富的多寡、风险承受水平以及资产结构的差异,进行信托产品交易时会产生不同的需求。消费者在消费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形成了建立在过去经验基础上的习惯(行为模式),人们往往认为惯常行为的风险较小,而要开发运用一种新产品,则要改变自己的习惯,需要建立新的认知系统和对行为模式进行调整,无形中会影响信托产品这一新生事物的推广使用。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凭借其经济实力优势、制度优势、人才优势和长期形成的市场形象,依靠其广泛的分支机构资源,将其触角伸向了各个城区甚至乡村,投资者由于思维惯性、交易路径依赖以及投资固有的连续性,依然会集聚在这些传统的发达市场。这个市场应为信托产品交易的先导市场,并且,该市场上任何一个金融产品事实上都只面对一定群体范围的投资者,所以,信托产品既要体现自己特有的个性化、灵活性特征,又要兼容传统金融市场的消费习性,从个性差异中窥视投资类型,逐步为信托产品市场化打开突破口。(EDITED BY trustlaws.net)

二、优良的信托产品是进入金融市场的切入点

信托产品是信托财产运动过程的载体,是经济主体实现资产流转和投资者灵活运用资产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场扩散理论,一种新兴业务刚刚进入市场时,消费者往往对它心存戒备,敢于大胆尝试的人的概率只有不足百分之三。因此,在信托产品的市场导入期,信托机构必须通过卓有成效的产品开发和产品价值挖掘来打开局面。一是注重信托产品的明确性。经验表明,凡属信息传播便捷、透明度高、易于被认知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中传播的速度就快。信托产品具有“非物质化”的特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区别在于具体的构思、法律规定性、适用条件和运用方法的差异,这些差异的明确性是产品进入市场的先决条件。因此,信托产品的功能和特点要容易被人们观察和描述,容易说明和示范;资产运动的起点和终点要明确;资产运动过程要明确;信托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以及风险的揭示更要明确,以便完整揭示信托产品收益率、风险、流通性、简单性、公开性及公平性等质量属性,而且要方便操作。二是要突出宣传信托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比较优势。深刻阐释信托制度原理,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需求,使市场主体能够在比较中认识到自己既往资产运用的低效益环节,理清信托产品的法律可行性和商业可行性,在信托产品的运用过程中,切实提高投资人的资产运行效率和质量,实现其资产保值增值或特殊目的。三是全面了解和分析同行业产品开发情况。市场化的表征是竞争,信托业的竞争不仅仅在信托业界内部,更多的是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以及银行、保险企业等潜在竞争者,其产品与信托产品具有同质性。但是在解决投资者的具体问题时,他们都不同程度的遇有“饶不过的坎”,信托应用己之长,补他人之短。发挥联结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的特殊资质,是信托产品切入金融市场的有效途径。信托业应集中精力开拓新市场,尽量避免与其他金融机构直接的业务冲突,以形成和谐共赢的发展局面。(EDITED BY trustlaws.net)

三、有序竞争是信托市场发展的动力

市场竞争是经济活动中同类经济行为主体为了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排斥竞争对手相同行为的表现,其内在动因在于各个经济行为主体自身的物质利益驱动。在金融市场上,信托产品之间,信托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之间存在着功能互补、替代或联结关系,他们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有序竞争是共同生存发展的基本模式,也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前提和保证。由于信托制度理论独成体系,大部分信托产品中,信托公司处于众多委托人、不同阶段或不同条件下的受益人及其他信托关系人的中枢,信托机构与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呈复杂局面,以高层次信用为基础,需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特别是要着重保护受益人利益,表现在信托产品开发设计上,无不凝固着受托人的创新思维与技术研究成果,并且需要相当规模的前期投入。信托公司推出某个新产品后,别的金融机构见有利可图,也纷纷推出近似或改进的或完全相同的产品,企图与信托公司争夺新产品市场,甚至不顾给投资者带来的法律风险,来维持既有市场或攫取同业市场,形成不正当竞争的局面,必然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其结果是导致信托机构市场研发投入的风险加大,动力不足。在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体制下,,维持竞争动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研发主体的创新成果和创新欲望,是保持金融信托市场生机与活力和有序竞争的基本条件。 (编辑)

四、政府的引导和推动是加速信托市场发育的催化剂

在市场竞争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遵循市场规律,通过创建一系列的制度来规范市场、稳定市场和引导市场发展,整合、利用好行业资源,提升行业公信力,发挥行业的信息聚集和发散作用。不可否认,作为市场机制的补充,政府行为可以在信托市场上发挥导向、定位、节制的作用,促进信托市场壮大、成熟。信托市场发育度取决于多种因素,市场参与者即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介机构的成熟程度,包括他们的市场意识、市场竞争力和自律能力,是量度信托市场发育状况的主要标准。中介机构是市场的润滑剂,利用他们敏锐的市场感知力以及在金融服务领域的丰富经验,不仅可以大大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而且也可以有效的分散市场风险。信托市场能否以较低的社会交易成本解决投资主体的金融需求、控制风险、达到最低并增强偿付能力是政府引导的目标。如信托市场的开放程度;信托主体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同国际金融市场的衔接与融合程度;信托产品交易的流畅性、稳定性、连续性与可预期性;信托市场延伸与覆盖范围,以及信托市场外部环境的优化指标,包括信托业监督管理水平、与其他金融服务业合作的与竞争、信托从业的规范建设、配套制度等。在市场发育过程中,,用法律制度去引导或迫使信托机构依靠自己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理念去扩大市场份额。(编辑)

由于我国信托业处于拓荒播种的初春,与信托法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出台尚待时日;符合中国经济社会特殊条件的信托业的定位与功能开发,仍然处于思考、尝试与探索阶段,有些还需要实践的检验。信托产品消费者及信托机构常常置身于提高资产管理运用效率与制度性风险交融的矛盾之中。信托市场发展初期的脆弱性和欠稳定性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需要各方人士特别是金融界同仁对信托市场悉心培育乃至无微不至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