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江天:谈现行规制下信托公司的展业空间

发布时间:2019-08-06 00:21:15




信托公司是惟一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产业投资市场的金融机构,似乎机会无限,这也是目前为信托公司所津津乐道的。但实际上,由于其负债业务被严格禁止,且自营业务与信托理财业务之间有严格的防火墙。因此,在自营业务方面,信托公司已不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了,它与市场上任何一家投资机构并无二致,,在投资领域不仅没有任何优势,。如2004年底颁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的通知》就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的投资策略(组合投资)、投资比例(市值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作了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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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信托理财业务被严格限制在有限私募的范围内,不仅有最低金额(5万元人民币)的限制,而且有合同份数(200份)的限制,这注定了信托公司的资金动员能力有限。虽然理财规模的扩大可以通过报备制下的信托产品的持续发行来完成,但多次发行本身不但加大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理财规模扩大的同时,对信托公司本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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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从表面上看,信托公司可从事除IPO承销之外的几乎所有投资银行业务。但五次清理整顿之后的信托公司要在投资银行业务上与具有“通道”优势与人才积累优势的证券公司竞争,尚处于弱势地位。以此来看,无专属“领地”且尚处“幼年期”的信托公司在与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优势不多,可劣势却相当明显。由此,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问题就成为一个值得业界思考的大问题。(EDITED BY trustlaw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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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过信托公司的发展历史、展业现实与信托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对于信托公司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定位这一问题,信托银行和投资银行两个相辅相成的方向值得考虑: (编辑)

  信托银行

  这里提出的信托银行概念,与日本的信托银行不完全一样,日本的信托银行是以信托为主的,可以兼营信托业务和一般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这里提出的信托银行,是指只能经营信托业务,这符合中国现行的分业管理制度。但在信托标的,特别是货币资金的受托上,采用类似银行吸储式的开放式受托方式,并将信托标的运用于指定的或非指定用途上。信托银行所面对的委托人,同样是具有风险识别的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信托资金额度同样受到诸如“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最低额度限制。相当于开放式的信托基金。目前有的信托公司所持续发行的无明确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计划,其实已经具备信托银行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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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信托银行需要完善自己的财富管理功能。这是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业务,包括单一财富管理和集合财富管理和遗产管理。目前国内信托公司广为开展的资金信托业务其实也就是集合财富管理业务,其至少五万元(现在一般最少为十万元)的门槛资金的要求,使其成为“富人理财俱乐部”。这是信托公司展业所信赖的资源,信托公司应该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前提下,积极拓展财富管理总量,实现财富管理的规模经济要求,同时也为其他业务的开展提供资源上的支持。

  投资银行

  这里的投资银行是指包括企业改制、重组、并购、MBO、EMBO、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非“通道”业务的大投行概念。现行信托法规给了信托公司在这方面充分展业的空间,信托公司因所具有的项目融资支持能力,在这一业务上应该比券商等别的金融机构具有制度性优势,信托公司必须充分利用这一制度性优势来拓展该项业务。但就目前来看,信托公司在这方面的作为还相当有限。信托公司在该项业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人才队伍建设,二是合法合规条件下与其他业务的资源互补机制的设计。一旦在上述两方面有了好的解决方案,信托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上的发展空间相当广阔,也是当前环境下别的金融机构所无法比拟的。目前,有的信托公司正欲拓展所谓“非资金推动型业务”,但却没有找到别的推动引擎,以致效果不佳。其实大部分的“非资金推动型业务”却是在资金推动过程中发现与促成的,信托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自己先天的制度优势,没有必要“舍长取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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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在信托银行与投资银行两个定位方向上有所作为,无论是信托银行的资金运用,还是投资银行项目选择,信托公司必须增强自己在投资管理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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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公司的投资业务分为自营投资、委托投资和信托投资。其中信托投资业务是最值得研究的业务。信托公司对财富的管理最终要落实到具体的投资标的上。而财富管理除了满足一部分风险厌恶的委托人的理财要求外,还要满足其他风险中性和风险偏好的委托人的理财要求。目前市场上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普遍是以到期无条件回购、超额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来做理财保证的。说到底,这样的资金信托产品在更多的意义上是一种过桥融资或高息项目债券而已,也可以说是一种带隐含保底合同的项目投资信托基金。在这种模式下,风险承担不高的信托公司要想获取高回报,自然不可能。现行以私募为特征的资金信托业务真正的出路是在产业投资和风险投资领域上。国外在小企业融资方面发展起来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和私募债券投资市场已经提供了成熟的展业模式。目前小企业融资问题已经引起了决策层的关注,但中国已有的金融体系却没有构建起为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渠道和功能。信托的私募性质与信托机构的地方金融性质,都能很好地切合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需要。信托公司完全可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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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以上两方面的定位,必须形成相辅相成的支撑关系,其关系可大致概括为:信托银行求规模,被动管理为主,制度制胜,保“温饱”;投资银行树精品,积极管理为主,机制制胜,奔“小康”。当然要完成这个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更重要的是信托公司自身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