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下)

发布时间:2019-08-09 13:12:15



  三、职工持股信托化的发展趋势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实施职工持股计划需要信托机制。目前,我国多以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代表职工间接持股。但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代表职工作为持股主体参与职工持股计划都存在法律障碍。利用信托机制,可以解决持股主体缺位问题。信托投资公司是依法专门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能够克服通过职工持股会、工会等媒介实施职工持股方案的法律障碍。对于职工,通过与信托投资公司之间建立合法的信托关系,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职工持股予以明确规范,只是在地方或部委的政府规章中对职工持股会有一些规定。在职工持股的具体操作中,都遇到一些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为了解决人数的制约,企业采取多种规避方法,如个人委托代为出资、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代为出资、新成立公司完成出资等。但是这些出资主体本身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个人出资代表最大的障碍是出资风险的法律障碍;以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名义进行出资与社团法人是非赢利机构的性质不符;以新成立公司的方式完成出资,不仅同样有人数的制约,还会受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制约。
  除此之外,在实行职工持股过程中出现的持股资金不足、预留股份、股份继承等诸多问题都不好解决。
  《信托法》的实施,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信托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信托持股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信托财产本身及其所生的任何利益不能由受托人而只能由受益人享受。这就是信托法上著名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也是信托最根本的特色所在。职工持股,主要是获取收益,所以信托持股,有助于职工(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障。
  信托制度能够较好地解决我国职工持股制度建设中的基本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解决职工持股的主体问题。通过信托设计,以自然人或非法人社会团体名义将职工持有的股份信托给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管理、处分和收益分配。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共同受托人),法人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是信托投资基金。
  ——解决职工持股融资问题。信托关系成立后,信托投资基金或其他受托人,可以受托管理的职工股份作为担保融资,逐步用职工持股收益(信托利益)偿还债务欠款,从而解决职工持股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能力不足的问题,推动职工持股改制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
  ——有效解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问题。通过“表决权信托”,受托机构或受托人可以依法行使与信托财产相联系的表决权,有利于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而解决职工个体参与投票表决和管理无法落实的问题。同时因为受托机构或受托人一般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能有效发挥作用。
  ——落实股利分配问题。通过信托合同的履行,能够实现职工持股的股利分配。在“管理信托”的前提下,受托机构有可能通过理财方案的设计,使职工的信托收益增值。
  ——解决“税收问题”。职工持股无论在国内、国外都是应该享受税收优惠的,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无法得到合理解决,在本质上还存在着企业和职工双重纳税的问题。通过信托设计,可以有效解决职工持股中的税收问题,实现有效的节税。
  ——合理解决股份继承及预留股份问题。通过信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受益人的设计,有效地解决预留股份和股份继承问题。
  ——真正发挥激励约束作用。通过“表决权信托”,受托机构或受托人可以依法行使与信托财产相联系的表决权,有利于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而解决职工个体参与投票表决和管理无法落实的问题。并且因为受托机构或受托人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更有效地发挥这种权利的价值。
  一般来看,实施职工持股信托方案主要有以下步骤(见图1):
  步骤之一:公司将职工的购股资金,可以是银行担保借款、税前利润奖励分配、企业公益金以及现金出资作为信托资金,甚至可以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某个信托机构。如果是职工的现金出资,则需按照《资金信托办法》中关于集合资金信托的规定,即“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对于集合资金应尽量避免,因为当地银行会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审批比较谨慎,并且目前集合资金信托的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对于集合资金信托的帐户开立方式(是单独还是整个开立帐户)、风险和利益的分担还有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等并没有法律意义的解答,因此,利用现金出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形式最好运用在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业,尤其在民营企业中。如果人数超过200人,可以考虑职工持股会作为信托主体,但目前中华总工会对此还没有具体的意见。
  步骤之二:公司或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或信托财产。信托合同应是双方主要的法律文件,应包括信托目的、信托期限、管理方式、受托人权限、信托利益的计算、税费承担、受托人报酬、权利和义务等主要条款,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职工持股计划安排和管理办法纳入信托合同之中。
  步骤之三:信托公司利用上述信托资金受让或认购公司股份,做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成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对于股东登记时,是否要披露信托关系,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步骤之四:信托公司履行信托合同,按照信托合同由信托公司或公司或职工持股会或其他职工股权管理机构,负责分配股权、管理股权。职工股权可以在内部按照既定规定进行转让、继承、回购等行为,至此完成职工持股计划。
  图1. 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步骤

   信托持股方案

资金委托

签订信托合同

股东变更登记

股权计划实施


  
  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职工持股尚未走上规范化的轨道,而且发展也很不平衡。就国有股份制企业的职工持股状况而言,大致有以下几个问题:
  l.非制度化与缺少法律依据。由于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职工持股计划和法规,各地和各企业出于自身的需要,制定了只适应自己的一些规章制度。但目前各地在实践中地具体做法及政策法规不尽一致,各类企业在政策运用过程中的操作也很不规范,相关的制度建设基本上还处于行政性规定阶段,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依据。
  2.缺乏持股资金来源。由于我国长期沿用高福利、低工资的收入分配政策,加之许多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资金利润率低,企业职工缺乏足够的购股资金和购股动力。从国内已有的试点看,职工持股出资以现金为主要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按有关金融法的规定,银行贷款不能用于投资股票。因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能否为公司提供职工购股贷款存在很大疑问。
  3.股权流动问题。我国多数省市的职工持股暂行办法或试行条例中,都规定了职工股禁止转让。这种禁止流动的规定,使职工丧失推出渠道。一旦企业经营失败,职工不仅面临失业,还要损失其资产。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加大了职工持股的资产贬值风险。
  4.激励机制问题。经营者与职工持股的比例关系到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激励问题。经营者持股比例过小,起不到对经营者的激励作用。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也会产生新的收入分配不公,造成内部矛盾,最终影响企业经营效益。如何合理的确定股权的比例,也是我国职工持股制度中的一个现实问题。
  
  五、推进职工持股制度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为了推进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健康发展,借鉴国内外职工持股制度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配合产权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股权有序退出
  在一些资产规模不大的中小型国有企业中,职工有能力持有企业较大份额的股权。这类企业,以职工出资为主,可依据行业和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职工改变身份给予适当补偿或让利的方式,将有偿购买和无偿配送相结合,在职工承受能力的范围内,全部或大部分国有资产存量由职工置换拥有。对于仍保留的部分国有权益,可考虑设置为优先股,享有优先分红、优先清偿的权利,以保证国有股在非控股情况下的权益。
  国有大型企业资产规模相对较大,职工缺乏足够的积累购买较大部分的股份。应当允许职工在个人出资的基础上,取得一定贷款,以增量投入的方式,逐步获得企业股权。同时,对条件成熟的子公司或部门,实行存量置换,分步实现职工持股。
  2.规范上市公司的职工持股制度
  我国多数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都发行过一定比例的内部职工股,它与职工持股制度所要求的职工股份有很大不同。目前,依据我国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上市公司发行职工股和限制公司回购股份。这对上市公司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形成很大制约。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寻求上市公司推行职工持股的途径:
  一是通过职工持股会受让本公司国有股权,同时国家在转让国有股权时给予一定优惠的方式实现职工持股。二是上市公司每年可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或者是通过国有股权分红让利的方式,结合职工个人出资,以职工个人的名义在市场上为职工购买股票,并相应成立职工持股会或其他托管机构,按职工持股章程管理职工股份。三是可采取定向增资扩股的形式,定向由职工认购公司股份,同时实行职工股份的托管;或在公司增资扩股时,留出一定比例作为职工持股的股份来源。四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实行扩大的股票期权制度,使公司经营管理者和一般职工都有机会通过个人努力和稳定工作获得公司认股权。

3.规范企业职工持股的退出管理
  在职工股权的管理上应明确规定,除职工离开本企业或退休,一般不能退股,不能转让,不能继承。对于中途退股离开企业的职工股份,兑付也有一定的时间界限。目前一些职工持股企业在股权管理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不允许职工股权的转让,增大了职工入股的投资风险,使许多职工不愿投资本企业;二是内部职工持股的外部化、社会化,混同于企业普通股份,使职工持股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对此,应严格规范职工持股制度中的职工股份转让行为。在制定企业职工持股章程时,应对职工退休或离开企业时的股份处置作出明确规定,由企业按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回购,也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并由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员工购买。
  职工持股企业设置预留股的主要目的,是针对企业人员流动和满足新增员工的购股要求,其比例大致占职工总股本的15-20%,其资金来源一般是企业的公益金或借款。
  4. 多渠道解决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
  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3个渠道解决:一是职工现金出资,二是企业按职工的工龄、岗位、贡献等因素将历年积累形成的工资结余和公益金结余配给职工;三是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形式的资金来源,包括企业以职工股份为抵押向职工提供借款,以及由企业担保向银行贷款。概括地说就是个人拿一部分,企业配一部分,银行贷一部分。
  我国目前在企业实行职工持股改制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一部分企业负债率高,经营效益差,仅靠职工的工资收入无力实现持股计划。对此,应通过金融手段给予必要的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低息贷款的方式,对职工购买本企业股份给予支持。
  5.明确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
  关于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可借鉴国内外职工持股信托化管理的实践经验,在企业外部成立独立的“职工股权证托管中心”,由该中心负责职工股份的管理、分红、转让等有关事宜,维护职工股份的合法权益。
  6.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持股比例
  经营者持股的比例和数量必须同企业的盈利和绩效相挂钩。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中小企业内经营者持股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应为20-30%;在大型国有企业内,经营者持股的比例应为10%左右。对个别严重亏损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企业,允许经营者持大股,比例可增加至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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