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MBO的主要方式及市场环境

发布时间:2020-07-06 23:16:15



MBO是一种复杂的金融操作,其每个步骤每个环节都需要科学严谨的设计,需要操作者具备全面的管理、财务和法律知识。同时,MBO的设计要体现创新性。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不应把MBO的模式在企业间照搬,其实西方国家的许多金融产品都是因MBO而创新出来的。

笔者结合长期的实践概括出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经营者以自然人名义受让企业产权。这种方式就是管理者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直接收购企业产权。

此方案简单明快,但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1)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法定限制。(2)注意《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即管理层个人收购的股权在任职期间无法质押融资

二是管理层设立SPV购买企业产权。这是现在绝大多数MBO案例所采用的形式,即管理层设立一家或多家专门用于收购的壳公司(SPV)进行收购。由于管理层是SPV公司的股东,因此,管理层就通过SPV间接地控制了目标公司,从而实现了MBO的目的。

这种方式应注意收购人数的限制,如果超过了50人,就不能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解决问题了,只能成立多个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尤其应注意《公司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而目前的解决方法大多是成立投资公司以避开这一规定。

三是信托收购。《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收购,即基于信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常常为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思以自己的名义收购企业股权,以达到获得控制权的目的。信托收购通常有两种做法:

(1)信托公司直接收购。管理者将资金信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

(2)信托间接收购,即由管理者设立一家SPV,由该公司委托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收购。

这种方式尤应注意信息披露的法律问题,管理层以信托投资公司作为MBO的主体就为自己设置了两道屏障,但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实施MBO的市场环境也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要健全产权交易体系。为保证产权交易价格的公正性,为避免产权交易过程的行政安排,充分贯彻市场化的理念,我国的MBO需加大中介机构的参与力度。其次还需完善金融体系,进行金融工具创新。因为管理层不可能有收购所需的巨额现金,金融机构和中介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在今后几年的改革中,我国将有大量国企要进行改制,还有大量国有资产需要通过流动重组实现优化配置,在这过程中MBO将会是一种重要的产权交易方式。随着《意见》和《办法》的出台,今后国企改制工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将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