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风险分担机制催生自主管理

发布时间:2019-08-21 07:28:15


信托公司风险分担机制催生自主管理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王硕

2010年中国信托业峰会刚刚落幕,银监会副主席蔡锷生在会上发表的“把信托办成真正的信托”主题演讲又一次把信托公司加强自主管理能力、完善自身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截至2010年末,中国信托行业管理的资产总规模已经超过3万亿元,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既往的发展模式一直承载着可能一触即发的金融风险,而该现象背后实则拷问着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能力。在信托业遇到良好发展机遇的今天,如何使其能够健康成长而非陷入发展-整顿-再发展-再整顿的怪圈成为摆在每一个从业者面前的一道课题。

信托公司的尴尬境遇

在市场化因素的作用下,市场主体在努力扩大收益的同时,总是想方设法地规避与收益匹配的风险担当。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经营利润体现的是过去的业绩,而风险控制却是面对着未来。从目前发展的形式来看,整个信托业的产品过于单一,基本为类贷款性质的业务。信托公司要么成为信贷资产腾挪的通道,要么做些银行业的拾遗补缺业务,整个行业的发展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截至2010年末在3万亿规模的信托资产存量中,银信合作业务余额为1.66万亿,所占比例达55%。与银行、证券、保险相比,信托一直没有专属的业务领地,与其他行业相比,信托正在“边缘化”的境遇让我们不得不深刻反思自身的出路到底在哪里?我们不难预见当信托业发展成为银行业的副产品时,这个过程很可能就出错了。

信托公司风险分担机制

金融体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具有在单个投资者的不同投资组合中及不同投资者之间分担风险的功能,这种风险分担功能的有效发挥可以促进经济的不断进步,进而降低由于风险过度集中而对经济造成的冲击,增强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对于经济活动中的微观个体而言,金融机构在向市场投资者提供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之时,投资者可以根据产品期限、收益、流动性及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信托公司应该从为高端净值人士理财的制度优势出发,发挥自身资产管理的技能,为其量身定制合适的理财产品。

从理论上来讲,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金融体系内的风险分担机制具有越来越强的趋势,但是考虑到信托业在金融体系内的特殊性,除了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担机制之外,还需考虑信托活动主体在交易中所扮演的各种角色。这是因为上述风险分担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有委托人良好的投资观念与风险承受能力、受托人优质的财富管理服务,以及以良好的市场、法律环境为基础的交易方式做支撑。

一般信托方案的法律关系主体分别为:融资方、信托公司(受托人)、及资金方(委托人)。一个完整的信托产品运作计划应当包括两个环节,即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然后受托人将资金运用于具体的投融资项目。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我们可以把信托公司视作一个资产风险的转换平台,即委托人将安全的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通过后者的集中管理、运用将安全资产转化为风险资产,也就是说信托公司通过经营风险来获取受托人报酬,其运作机理常常为通过运用技能降低风险,为市场交易对象融通资金。。

一方面信托公司坚持审慎、恪尽职守的原则为委托人谋求项目预期收益率,积极主动的参与项目管理及时控制项目风险;另一方面,一旦项目失败委托人必然承担最终的资金损失,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尽责落实项目设立之前与企业在订立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障措施,尽力弥补因投资失误所带给委托人的损失。不尽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必然造成委托人对信托产品观念的局限,由委托代理机制所引发的代理成本必然无法彻底根除信托业游离于自主管理的道路之外的尴尬局面。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必须忠实于自我对社会的承诺,经营好财富管理的业务。20107月叫停银信合作、8月下发《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已是对市场类信贷资产过度运行持谨慎态度最好的反映,归根结底就是推进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但政策的初衷还是在于促进信托公司自身进行业务调整。信托公司需要做精、做强而非一味做大规模而短视地追求受托人报酬。

按照上述风险分担机制的内在要求,我们一方面大力发展多样化、多层次的投资组合产品,另一方面不断强化与理顺信托活动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认识并解决好这两个问题才能确保信托业健康发展,并促进市场经济良好运转。

信托公司的自主管理之路

首先,通过《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其所开展业务的结构性调整,改变“小马拉大车”式的粗放式增长,根据投融资项目的风险系数计算风险资本,引导信托公司建立风险资本与净资本的对应管理,促使信托公司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实现对总体风险的有效控制。笔者认为该办法就是要求信托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动风险管理内部化,将其所投资的项目风险的管理直接转化为自身所承担的风险。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集中把握的内容应不仅仅局限于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能以满足自身风险抵抗要求为主,而应将风险传导的路径进行规范与优化,实现风险点的全面揭示,通过引入信用评级对可引发强烈市场传染性、溢出性风险进行预警,所谓“风险控制走多远,信托业务就能做多大”说的即是这个道理。

其次,金融体系的风险分担原理即是不同的投资者、同一投资者不同时期的优化配置——基金化的信托产品。由于不同的非系统风险之间是相对独立的,彼此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这种风险可以通过资产组合来规避。房地产除了整个大宏观调控背景之外,一个重要因素是目前单个项目计划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比较大,而基金化、。基金化的房地产信托项目在吸取优质项目外,还可承担一些类似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这类产品期限较长,能够满足企业中长期的用款需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其安全性较短期产品更高,从而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合理搭配。

第三,加大信托公司创新研发力量的培养。具备创新意识的信托人是推动信托公司走自主管理道路的主力军,其核心即是加强业务学习、掌握行业政策、运用创新思维大力拓展自主管理产品的开发运作模式。过去大部分信托公司有政府或国有背景,所开展的项目大多与政府项目相关,市场竞争压力不大,业务结构单一,对新产品的设计研发动力不足。也许仅从信托行业的内部来看,我们还无法看出研发对整个行业和信托公司的促进作用,那么我们可以看看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关于研发部门的设置和发展理念,其中的差异和对研发的重视程度是信托公司所不可比拟的。从目前发展趋势来看,加强行业内、跨行业从业者之间的相互交流,借鉴高校科研团队针对信托专业的研发力量,参考国际国内先进的管理理念及模式,努力把信托业打造为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良好平稳运行的金融支柱迫在眉睫。

第四,。风险的溢出和传染是系统性风险发生最为典型的特征,个体金融机构都是在规避风险而无法消除风险,当信托收益到期安全兑付,风险即可完全由一个主体转移至另外一个主体,。越是市场处于高度活跃的阶段越是风险可能集中爆发的阶段,系统性风险的存在可能使完全自由的市场机制威胁经济的发展,。,对微观金融主体做好风险约束,提高预警反映体系的功能。另一方面,作为信托公司应该严格控制投融资比例,按照市场波动周期定期进行压力测试,以此来检验各机构所能承受市场风险的极限。自查、自检、。

信托应该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中流砥柱,既然具备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与实业市场的特殊性,就应更好的帮助实体经济管理和对冲未来的风险。“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立业之本不可忘,受托人肩负的社会责任不可小觑,屡受整顿的信托业能否找准定位,关键还在于我们积极不断地探索,只有坚持走自主管理的科学化道路,才能使我们离真理越来越近。【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