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债务(第47条)

发布时间:2019-08-16 17:36:15



【条文】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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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债务的规定。

(一)用于清偿债务的信托受益权的范围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该债务应理解为是受益人个人的债务,而不是信托财产所生的债务。以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应该理解为,其一,可以是受益人用已经取得的信托收益和本金(受托人已经向受益人支付),或者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的信托收益和本金(受托人逾期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信托收益和本金)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二,如果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可以用信托受益权偿债。受益人用信托收益清偿其个人的债务,本质上要用已经取得或者应当已经取昨的信托利益来偿还,如果用未来将要取得的信托利益清偿债务,就是将信托受益权被动进行转移,也可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直接进行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也就是受益人把其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其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二)信托受益权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

本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信托受益权不能用于清偿受益人的债务。这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似乎尚不存在,但在以后可能要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如果要用信托的方式管理医疗保险金,那么作为受益人所享有的其个人账户的款项,只能由其用于其个人的医疗方面的在规定范围内的支出,用该账户中的款项支付其他个人债务,是不可能的;再如,如果用信托的方式管理住房公积金,那么作为受益人所享有的其个人账户中的款项,也只能用于受益人购房或房屋的维修等,用该账户中的款项支付其他个人债务,也是不可能的。信托文件的限制性规定,可以在信托文件中通过规定信托收益的目的和用途等方法来实现,比如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只能用于受益人购买房产,那么受益人所欠其他个人债务,将不能以信托收益来偿还,此外,还可以考虑英美法中对挥霍者信托、教养信托、自由裁量信托和人身性信托的特殊设计,其共同特点是防止受益人对信托利益滥用(不按照信托目的使用信托利益)和防止受益人的债权人以信托利益来偿债。

(三)美国法的相关规定

美国法对于受益人的债权人扣押受益人的信托利益,除了一些情况外,原则上是允许的,但要求受益人的债权人只有通过适当的程序才能扣押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以满足其对受益人的诉求。适当程序是指在衡平法之下的诉讼。并且在该程序中,债权人只有在已经偿试从受益人的法定利益中获得偿付但没有成功,或是有明显的理由认为这种偿试一定不成功,方可对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求偿。

但是美国法规定对于挥霍者信托、教养信托、自由裁量信托和人身性信托中的信托利益不能清偿受益人的债务。(挥霍者信托、教养信托、自由裁量信托和人身性信托的含义参见本法第四十信条的诠释)

如果当委托人是受益人时,其债权人则是可以对信托利益进行扣押。《美国信托法重述》第156节规定,(1)某人为其自己的利益设立了信托,并对限制自愿或非自愿转让信托利益予以规定,其受让人或债权人能够扣押信托利益;(2)某人为其自己的利益设立了教养信托或自由裁量信托,其债权人能够扣押信托条款规定的受托人有权支付给受益人金钱的最大数额或为其利益使用金钱的最大数额。该规定所体现的原则并不要求存在欺诈债权人的意图。如果委托人(兼受益人)为了其自己的利益保留对信托剩余财产通过合同或遗嘱进行处置的普遍的权力,债权人可以对信托财产的本金如同信托收入一样进行扣押。(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