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原则和所要承担的义务(第25条)

发布时间:2019-08-21 07:39:15



【条文】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释义】(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原则和所要承担的义务的规定。

(一)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原则

本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处理事务的原则就是要为了受益的最大利益而行事,行事的依据就是要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通常认为就是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以使信托财产获得最大的收益,当然对于信托财产所获得的收益要将投资风险与所获收益进行权衡,要将眼前收益与长远收益进行权衡。此外,当受益人为多人时,受托人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受益人,不能为了使其中一个受益人或一部分受益人获得最大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受益人的利益。当受益人被具体划分为收益受益人(信托存续期间享受信托财产的收益)和本金受益人(信托期间届满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本金)时,更要不偏不倚地对待这两方面的受益人。英美法在这方面确定的原则是:不得为获得较大的“收益”而危及“本金”,也不得为增加本金的价值而牺牲收益。可见,对于“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并不是绝对地仅从某一次投资来讲所产生的收益最大,要综合来看,要考虑到受益人的整体,也要考虑到投资的安全。(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二)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时,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具体来讲,所承担的义务从总体上有如下方面:

其一是诚实信用的义务。诚实信用是现代民法中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它通常的含义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因为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处分,其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种信托起初仅是对受托人在道德上的要求,在公平和良知为基础的衡平法的介入下,才赋予受托人法律上的义务。这种由道德义务转变为法律的义务,适用由首先观念变为民法原则的诚实信用,不但确立了受托人的具体义务,比如自己管理和禁止自我交易等,,判断是非,补充成文法的不足,提供了依据。(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本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其他国家信托法所规定的受托人要对受益人忠实的义务。对于忠实的义务,一般认为,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惟一需要考虑的利益关系是受益人的利益,这种单纯的忠诚被称为不能分享的忠诚。这种忠实义务的单纯性和惟一性表现在受托人不能置身于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衡平法认为忠实的义务具体内容包括:受托人不得置身于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不能以个人利益为之;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不能为第三人谋取利益。

其二是谨慎的义务。该义务要求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要如同处理自己的同类业务或类似业务时一样要警惕、精明与小心。本条规定的谨慎的义务,与其他国家的信托法所规定的注意的义务有相同之处。注意的义务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上的要求有程度上的不同。

在英美法,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尽到一个普通的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相同或类似事务时应有的技能和谨慎的义务。这样,根据该规则,受托人在处理一切信托事务时,要按照普通人的注意、技能、谨慎,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受托人的行为符合这一要求,法律不会要求受托人承担错误判断的责任。当然,如果受托人在接受信托时,已经向委托人表示他具有某种非常的能力,那么他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就要使用该种程度的能力。如果受托人的能力实际高于普通人的能力,比如受托人是信托公司,则其也要展现出高于普通人的技能和注意。(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大陆法相对于英美法对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高,它不仅要求受托人应当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而且要求受托人承担善良管理人的职责。比如《日本信托法》第二十条规定,“受托者须按照信任的宗旨,以善良的管理者应有的慎重处理信托事务。”我国台湾“信托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受托人应依信托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处理信托事务。”如果要理解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要先对大陆法上的过失加以区分。这里的过失一般被分为三种:一是重大过失,指显然缺乏如同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小心而造成的过失;二是具体的轻过失,指显然缺乏如同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小心而造成的过失;三是抽象的轻过失,是指缺乏管理人的注意而造成的过失。可见,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要求最高,适用于职业受托人,通常把它理解为受托人所从事的职业与阶层应该普遍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因此,一定要高于一般人的注意。

其三是有效管理的义务。有效管理的义务要求受托人对信托事务要积极行事,根据信托合同遗嘱或其他信托文件的要求,切实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该义务表明,受托人并非仅仅是个挂名的所有权人。作为受托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真正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以实现信托所设计的管理权和受益权相分离的功能。(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