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的概念、受益人的资格以及委托人兼为受益人、受托人兼为受益人(第43条)

发布时间:2019-08-03 14: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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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惟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惟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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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受益人的概念、受益人的资格以及委托人兼为受益人、受托人兼为受益人的规定。

(一)受益人的概念和大陆法系中受益权的性质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受益人的概念,即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一般来讲,受益人就是因为信托成立从而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受益人所享有的种种信托利益,一般被称为“受益权”。

通常可以将受益人的受益权作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受益权又可以分为收益受益权和本金受益权。前者是指收取信托利益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信托终了时收领信托本金的权利。广义的受益权,除了包括狭义的受益权的内容外,还包括附随着狭义的受益权以保护受益人利益的各项权利,比如我国信托法所规定除委托人外,受益人也同时享有的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对受托人的解任权等。也可以把狭义的受益权称为信托利益享有权,反映附随保护受益人的各项权利统称为信托事务的监控权。信托事务的监控权两个法系一般认为有四项内容,即查阅知情权、解任请求权、新受托人选任请求权和信托终止权。

受益权的主要内容是享有信托财产利益,大陆法系国家将其设计为对信托利益的请求权,而对该请求权的性质,到底是债权还是物权,认识并不一致。日本在二十世纪初引进信托制度时,有的学者认为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具有完全的所有权,而受益人所享有的仅仅是债权;之后有的学者提出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享有物权化权利的概念,而使日本存在与英美法中的双重所有权相同的概念。学说虽是如此,可立法中,对于受益权的规定,不论是日本,还是韩国和我国台湾,都具有债权化倾向,即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债权。比如,受益人受益权的行使原则上只能针对受托人,受托人违反信托而处分信托财产时,受益人仅有撤销该处分的权利,“这也大致遵循民法债权编下债权人债务人有害债权行为的撤销模式”。但受益权这种债权,通过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设计,具有了物权的色彩,比如受托人破产时的别除权,即信托财产不属于破产财团,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等等。这种带有物权色彩的债权,在大陆民法中确实有些“畸形”,可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来,它似乎是在“一物一权”体制下,保留英美法信托实质的惟一选择。(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二)受益人的资格

本条第一款还规定了受益人的资格,即有条件成为受益人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这里的自然人,不仅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不考虑行为能力,只要具有权利能力,就可以成为受益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信托的本质是分割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对信托财产利益的享有,管理财产,当然要求具有行为能力,而享有利益则只要求民事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即可。鉴于本法对外国人没有限制性规定,外国人作为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受益人。

对于胎儿能否成为受益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他国家的信托法通常认为,胎儿如果出生时没有死亡,则可以追溯其具有受益人的资格。还有的国家法律,为防止将猫、狗等动物列为受益人,特意要求信托的受益者必须是人,并且是特定的人,不能是动物(英美法中的“目的信托”除外)。是否有确定的受益人成为英国法上信托能否成立的“三个确定”之一,即“对象的确定性”(其他两个确定性是“用词的确定性”和“标的物的确定性”)。

美国法对于谁能成为私益信托的受益人一般通过两个方面进行表述:一是任何一个经法律承认有取得财产所有权并具有作为债务人能力的法律主体,都能充当私益信托的受益人;二是只有转移财产人有意使通过信托的运行取得利益的人,才是受益人。(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三)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兼任受益人

在同一信托中,委托人可以同时成为受益人,如果委托人是惟一的受益人,则其设立信托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这种信托被称为自益信托(相对他益信托而言,为其他人的利益设立的信托是他益信托)。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之一,也可以是惟一的受益人。同委托人相比,受托人在原则上不能成为受益人,因为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与信托的受益权要分离,不能同时归为一体,如果受托人是惟一的受益人,信托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可以成为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成为同一信托的惟一的受益人。《美国信托法重述》第115节也对受托人作为受益人进行了规定,分五种情况,一是某一信托的几个受托人之一可以成为该信托中数个受益人的一员;二是几个受托人中的某一个受托人可以成为该信托数个受益人中的一员;三是某一信托中惟一的受托人可以成为该信托数个受益人中的一员;四是如果某一信托有数个受托人,则这些受托人可以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五是某一信托中惟一的受托人不能成为该信托惟一的受益人。美国法的上述规定,与本条第三款的含义是一致的。美国法更清楚的表明,法律禁止的是惟一的受托人不能兼任该信托的惟一的受益人。(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