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有保存记录义务、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第33条)

发布时间:2021-01-18 03:28:15



【条文】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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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保存记录义务、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的规定。

(一)保存记录的义务(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那么其固有财产要与信托财产分开管理或记账,以免发生混淆。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对相关的记录也要完整地保存。这就是受托人所承担的保存记录的义务。保存记录的目的在于履行本条第二款所确定的报告义务,其实质是以本法第二十九条所确定的分别记账和保存记录为基础,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及时、全面了解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提供便利,使委托人和受益人更好地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正因为如此,其他国家和受益人更好地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正因为如此,其他国家和信托法所确定的受托人的义务更为具体,强调受托人要备制账簿,明确记载有关信托事务的处理及结算情况,并且每年一次在一定暑期编制财产目录。这种义务通常被称为书类设置的义务。我国信托法虽然规定受托人要保存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但未对完整记录要包括哪些内容作出规定。结合本法第二十条考虑,完整的记录当然应该包括信托账目和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等。至于什么是信托文件,通常认为与经营管理信托事务有关的一切文件应该被推定为信托文件。由此可见保存记录的范围是相当宽泛的。因此,本条所确定的保存记录的义务,虽没有其他国家书类设置义务规定的详尽,但含义应该是一致的。

(二)报告义务(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受托人除了要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之外,还要承担报告的义务。本法第二款规定了报告的内容应该是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和收支情况,关于报告的时间要求每年定期进行报告,报告的对象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定期报告的含义是,每年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告,规定的时间可以在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确定,但通常的理解,一年至少要报告一次。至于报告的具体内容也可以在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中明确。应该指了的是,本条所规定的报告义务,其目的也是要委托人和受益人了解信托的情况,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保证信托目的的实现。报告义务与本法第二十条和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知情权(即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及收支的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相关文件)是相互配合的,报告义务是定期的,而行使知情权是随时的。

(三)保密义务(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受托人的保密义务,保密的范围涉及委托人的情况、受益人的情况、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有关的信托资料。一般理解,保密的内容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个人隐私、处理信托事务所涉及到的商业秘密等,有些保密的内容可依据有关法律进行认定,有些可以通过业务习惯认定,其他可以在信托合同等文件中事先约定。

(四)英美法的相关规定(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美国信托法重述》第172节对书类设置的义务进行了规范,即,受托人向受益人承担保存并提供关于信托管理的清楚、准确的账目的义务。第173节对提供信息的义务进行了规范,即,受托人对受益人承担如下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应受益人的要求,向其提供关于信托财产性质和数量的全面准确的信息,并允许其或其授权的检查信托标的物和账目、凭证以及其他与信托相关的文件。

受托人承担保存与信托管理相关、详细反映信托财产性质和数量的账目的义务,如果受托人没有妥善保管账目,他将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负责。受托人比如原本有权要求偿付他在管理信托中预先垫付的金钱,但受托人承担对此的举证责任,如果他没有妥善保管账目和凭证,无从举证,他就不能要求垫付款的偿付。

受益人可以通过适当的程序,使受托人提交管理信托的账目。不论是当前的或是将来的有权领取信托收入或本金的受益人都可以要求受托人提供账目。即使信托条款免除了受托人账目设置的责任,受益人仍可对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责任进行追究。受托人在如下情况可以不向受益人或全体受益人提供账目:

如果成文法没有禁止的规定,一信托无须受托人提供正式的账目,该信托依旧成立。这样,受托人就免除了此种义务。但是如果州的成文法要求提供账目,如有些州要求遗嘱信托必须有账目,则此义务不能被免除。

如果根据信托条款,受托人将向特定人提供账簿,比如向信托中的某一受益人提供,该人对账目的同意,将使受托人对受益人免除此义务。这样的规定在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一是该第三人表示同意时行为善意,二是受托人对其管理信托的行为在账目中有适当的反映。

关于提供信息的义务,《美国信托法重述》的评论指出,它包含了允许会计师查验的义务,即,受托人承担允许会计师查验信托的票据、账目、凭证及其他受托人要求的文件的义务。但是,对于受托人用自己的花费并出于保护自己的需要而获得的信息,受托人有权利不告知受益人。在通常情况下,受托人如果没有得到受益人关于提供信息的要求,他就没有义务提供该信息。但是,对于与受益人有关的受托人自己的账目,受托人也有义务向受益人提供所有与执行信托相关、受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即使受托人自己的账目与受益人无关,他仍有义务告知受益人如下事项:这些事项是能够影响受益人利益的,而受托人知道受益人对此并不知晓,并且受益人在与第三者进行相关受益人利益的交易时,这些事项对保护受益人是重要的,是需要他知道的。举个例子,如果受益人要将其信托下的利益买给第三人,受托人知道一个情况而受益人不知道,该情况将使受益人的利益比他目前估计的要大,这时,受托人就有义务告知受益人。

提供信息的载体可被统称为信托文件,可如何对信托文件的目录进行界定,即使在信托发源地的英国,法官很难下人定义,Salmom L.J.指出信托文件一般有如下特征:(1)它们是受托人作为受托人而占有的文件;(2)其内容是关于信托的信息,并且是受益人有权知道的;(3)受益人在文件中具有专有的利益,因此,受益人有权看这些文件。(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对于受托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的规定,除《美国信托法重述》中的解释外,英国法认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受托人(如在自由裁量信托中的受托人)无须揭示他为什么以这种方式行使裁量权,因此有权拒绝受益人检查关于这方面的信托文件。(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对于受托人因向受益人提供信息或者账簿的花费,受托人有权要求受益人预付或提供担保。(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