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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安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

  条文注释

  车辆进行登记时的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是无法保证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长期处于良好状态的,对投入使用后的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很有必要。根据本法规定,在确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时,首先,法律直接对机动车定期检验的期限作出详尽的具体规定比较困难,因此有必要授权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的需要,确定具体的检验期限和检测项目;其次,国家在制定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时,应当考虑机动车的用途、载客载货数量和使用年限等对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影响比较大的因素。

道路交通 共和 人民 中华 机动车 检验 安全 技术 进行|2011-05-16|

  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条文注释

  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就是在法律上要求,对于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及时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报废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机动车出售、赠与、自行拆解或者使报废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

  对于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关联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

  《汽车报废标准》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关于机动车报废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第15条

道路交通 共和 人民 中华 机动车 报废 登记 应当 或者|2011-05-16|

  第十五条 【标志和示警灯的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条文注释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属于特种车辆,主要用于执行直接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任务。为了保证这些特殊任务的有效完成,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利益,法律规定特种车辆经批准应当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以区别于一般机动车辆,便于识别。凡是不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范围的,不得喷涂有关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范围的,在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此外,本法第53条规定了特殊车辆的特别通行规则。

  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本条第三款重申了《公路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不属于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范围,不享有本法所赋予上述车辆在通行规则上的优先通行权。

道路交通 共和 人民 中华 标志 车辆 规定 应当 公路 工程|2011-05-16|

  第十六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条文注释

  拼装机动车,是指使用报废或者不合格的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是指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者修理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载明的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如更换不同型号的发动机,改变燃料种类等。拼装车辆和对机动车进行重大改装,很难达到机动车应有的安全技术标准,这样的车辆上路行驶,会构成很大的事故隐患。

  所谓机动车型号,是指机动车的车型技术参数;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都是实际打刻在机动车的发动机、车架等部位的特定号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包括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在机动车发动机、车架等部位上采用涂抹、喷涂、凿改等手段改变上述型号、号码的内容的行为。

  本条第3项中的“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变造”,是指对已经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通过涂改等方式,改变其记载内容的行为。

道路交通 共和 人民 中华 机动车 或者 改变 标志 发动机|2011-05-16|

  第十七条 【强制保险】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条文注释

  在国家强制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有必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尚未参保的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关联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道路交通 共和 人民 中华 交通事故 机动车 强制 责任|2011-05-16|

  第十九条 【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条文注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其中,驾驶证是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的技术证明,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临时驾驶证,是核发给持有我国承认的有效驾驶执照,临时来华需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的驾驶证件。凭此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路线上驾驶准予驾驶的机动车。

  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准驾车型代号表示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辆种类,如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机动车等,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代号,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驾驶该代号代表的一种或者几种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是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为了方便道路交通管理,有利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 共和 人民 中华 驾驶 机动车 应当 车型 交通|2011-05-16|

  第二十条 【驾驶培训】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条文注释

  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指国家机关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由社会上有关单位,如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等培训业户承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关的资格后,才能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开业。

  第2款所说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关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举办条件、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教员、教练车、教练场等规定。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对学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驾驶技能培训。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包括本法、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交通规则等。驾驶技能培训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机动车驾驶的有关知识,如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和处置知识,和实际驾驶车辆的能力,如机动车的操作方法,以及观察、判断、预见交通状况,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等。

  关联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21、104条

道路交通 共和 人民 中华 驾驶 培训 培训学校 培训班|2011-05-16|

  第二十四条 【累积记分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条文注释

  对累积记分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累积记分制度的实质是一项行政强制性措施,并不是行政处罚,目的是纠正违章行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二是累积记分制度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三是对于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由主管机关扣留其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重新考试。四是对于重新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并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本条同时规定了对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的奖励措施,即可以在经过更长的期限后再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道路交通 共和 人民 中华 驾驶 机动车 记分 累积 机关|2011-05-16|

  【法条】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规定。

  义务教育作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教育法律制度,其实质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障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性免费国民教育。、经济、文化背景不同,各国的义务教育制度也各有不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我国义务教育制度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既体现了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独有的特征,也体现了义务教育不同于其他教育制度的特征。

  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但在义务教育的年限上有很大不同。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在实行义务教育的国家和地区中,规定义务教育年限为4或5年的有13个国家,占7.8%,6或7年的有45个,占26.7%,8或9年的有65个,占38.7%,10至12年的有45个,占26.7%。我国的基础教育底子比较薄,在普及了小学教育的基础上,在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不仅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经过努力也是能够实现的。尽管有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考虑将义务教育延伸至高中阶段,但从全国来看,全部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尚需一定时间,因此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义务教育保持九年制不变。

  修订前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当时之所以这么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方针。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同时义务教育的基础相对薄弱,因此推行义务教育必须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不能一刀切,由各地因地制宜地制定规划和实施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这里讲的有计划有步骤主要是指将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两个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各个阶段可以一步实施,也可以分两步实施。在修订过程中,考虑到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现状,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已经没有必要将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两个阶段、两步实施,因此删去了原法中有关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的规定。

第二 义务教育 制度 国家 规定 我国 必须 实施 教育 九年制|2013-12-06|

  【法条】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方针政策、实施手段、培养目标的规定。

  我国的教育方针在教育法第5条中有全面的表述,具体为:,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理解我国的教育方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既包括经济基础的建设,也包括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建设。,需要方方面面的齐心协力;教育承载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第二,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途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重要教育原理之一,马克思主义认为,现代社会的大工业生产客观上要求教育为其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根本途径;同时,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也是改造旧社会、实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培养社会新人的唯一途径。,他指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更重要的是整个教育事业必须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并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的内容上、方法上不断有新的发展。

  第三,培养德、智、,这是教育培养的目标。德不仅是品德,。智不仅是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还包括养成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体不仅是体格、体能、体质,还包括掌握体育知识和技能、培养高尚情操等。。在教育方针中将建设者和接班人并提,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为迎接国内国外各方面的挑战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根本要求,要求培养出来的新一代,不仅要精通业务,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能经得起经济竞争和技术革命的挑战,,。

  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时间长,对个人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 教育 培养 社会主义 发展 劳动 生产 全面 结合 必须|201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