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三条

  • 颁布单位: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三条
  • 更新时间:2013-12-06
  • 关键词:第三 教育 培养 社会主义 发展 劳动 生产 全面 结合 必须

  【法条】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方针政策、实施手段、培养目标的规定。

  我国的教育方针在教育法第5条中有全面的表述,具体为:,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理解我国的教育方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既包括经济基础的建设,也包括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建设。,需要方方面面的齐心协力;教育承载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第二,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途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重要教育原理之一,马克思主义认为,现代社会的大工业生产客观上要求教育为其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根本途径;同时,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也是改造旧社会、实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培养社会新人的唯一途径。,他指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更重要的是整个教育事业必须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并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的内容上、方法上不断有新的发展。

  第三,培养德、智、,这是教育培养的目标。德不仅是品德,。智不仅是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还包括养成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体不仅是体格、体能、体质,还包括掌握体育知识和技能、培养高尚情操等。。在教育方针中将建设者和接班人并提,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为迎接国内国外各方面的挑战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根本要求,要求培养出来的新一代,不仅要精通业务,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能经得起经济竞争和技术革命的挑战,,。

  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时间长,对个人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