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8-30 05:16:15



附表1:新办法新增条目一览表

条目

内容

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属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特性。

第五条(一)、第六条

提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以合格投资者为目标客户和合格投资者的判别标准。

第五条(二)

将集合资金信托限定为自益信托,即“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第五条(五)

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六)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四项组成。

第十一条

适合合格投资者、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说明书九项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信托计划的规模,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第二款

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七条

在信托计划不成立的规定中新增了: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章

新增了“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二)

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第二十八条

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www.trustlaws.net)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信托收益分配时,“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八条(一)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新增了“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第二款

,,采取暂停业务、。??

第七章

新增了关于“受益人大会”的全部内容。

第五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附表2:新办法取消的原有规定一览表

原规定出处

内容

银监发 [2004]91号

异地推介 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托合同必备内容中删除了:委托人(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信托事务的报告;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银监发 [2004]91号

由商业银行代为向投资者推介集合信托计划,但不得由商业银行代理信托投资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

银监发[2004]90号

银监发[2006]53号

删除了有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的全部内容。

银监发[2004]90号

。(/www.trustlaws.net)

附表3:新办法调整原有规定一览表

原有规定

新办法规定

信托合同起点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

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一个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不得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可以同时运用于多个法人或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属于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同时运用于同一个法人或同一个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

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www.trustlaws.net)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一)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四)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www.trustlaws.net)

全体委托人在交付信托财产前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四)信托执行经理变更说明;

(五)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六)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七)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

(三)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情况;

第三十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三)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直至取消其办理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对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其信托从业资格。

分别:设立信托计划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管理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不依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设立、管理信托计划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六中情形制订具体处罚规定。

screen.width-550)this.style.width=screen.width-550;"> TrustLaws.Net:感谢信托友人潘联星先生向赐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