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QDII促进信托业转型和信托公司发展

发布时间:2019-08-11 07:37:15




2007年3月12日中国银监会、国家外管局联合发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它标志着信托公司期盼已久QDII业务正式启动。“暂行办法”的发布,对正在进行中的信托公司转型,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表明监管部门的工作重心有望从规范转向发展

忆往昔,自2002年6月13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至2007年1月23日“新办法”出台的近4年半时间里,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没有一项新的信托业务制度发布;看今朝,自2007年1月23日“新办法”出台,到3月12日“暂行办法”发布,仅仅间隔48天!可见,监管部门工作思路、工作重心、工作作风已发生实质性转变,推动信托公司实现“两个转变”不但有决心、有信心,而且有思路、有政策措施。由此展望,在未来数年中更多的信托业务制度,尤其是财产信托类业务制度的出台是可以预期的。而伴随新的信托业务制度的陆续出台,也将为各家信托公司确定自身的专业理财领域与方向,发现适合自身发展的“蓝海”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为信托公司拓展了以全球视野发现投资机会、有效配置理财资产的政策空间

“新办法”的出台,要求信托公司在三年内实现“两个转变”,即理财方式由融资转向资产管理,目标客户由“低端”转向“高端”,成为为“合格投资者”服务的专业理财机构。“两个转变”对多数现存信托公司而言,是一道很高的槛,它意味着我们熟悉的多数业务运作模式需要扬弃,意味着过去“吃政策饭” 的生存路径已经不通,今后需要依靠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方能生存。而理财市场的竞争能力,离不开“发现市场机会的研究能力”、“发现客户需求的营销沟通能力”、“量身订制信托产品的金融创新能力”和“规避、分散、应急处置风险的管理运作能力”。“暂行办法”的出台,使信托公司可以国际眼光发现市场机会?⑼ü?苯硬斡牍?世聿剖谐〉木赫??攀ち犹?呦虺墒臁?lt;/P>

三、有助于推动信托公司的自主创新

信托公司完成“两个转变”的关键在于自主创新。此次“暂行办法”的颁布,为信托公司开辟了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一个全新的研究课题,它是典型的资产管理类业务,可成为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益尝试。而监管部门对QDII业务适用报告制,要求信托公司必须事前完成“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信托文件草案”、“托管协议”、“风险申明书”、“信托财产运用方案”、“风险控制技术说明”等十一项规定文件,从而使得该项业务有一个规范的较高水准的起点。而信托公司在完成上述文件的研究中,自主创新的能力也将得到锻炼,信心得到培养。(666LAW.com)

四、有助于信托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

目前,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中的弱者,其现有资源不论是资产、人力资源、渠道资源均不足以吸引战略投资者尤其是境外战略投资者。信托业回归本业五年来,信托业始终处于政策严管的规范阶段。“新办法”再次调整信托行业定位之后,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监管部门出台“暂行办法”,拓展信托公司展业的政策空间,无疑对虎视眈眈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发出了一个鲜明的政策信号:伴随“信托投资公司”向“信托公司”、“一法两规定”向“新办法”的转型,信托行业有望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从此出发,“弱小”的劣势有望变为“快速成长”的优势,投资价值大大提升。(www.trustlaws.net)

五、有助于信托公司内部机制的转换

如前所述,信托公司完成“两个转变”的关键在自主创新。而自主创新体系的建立的关键在“人”。能否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具有自身品牌效应的专业理财团队,将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信托公司“两个转变”的成败。解决“人”的问题,基本路径包括外部引进和内部培养。然而,上述举措能否产生预期效果,取决于公司的用工、用人、激励和约束四大基本机制。没有“用工”层面的“硬约束”,就难以克服“吃大锅饭”、“混日子”带来的负面效应;没有“用人”层面的“强激励”,让引进的高精尖人才看到自身的发展空间,就难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他们的潜能,甚至造成引进的人才再度流失或陷于平庸;缺乏科学、合理的考核、奖励机制,就难以形成统一的兼顾各方利益的分配格局与和谐的内部环境,进而影响自主创新体系的建立。而“暂行办法”的出台,为信托公司转变内部机制提供了“试验田”,采取新业务新办法的策略,以QDII业务为试点推进“四项机制”的改革。

六、有助于信托公司认清生存环境,奋起再次创业

对国内金融机构而言,QDII均属于新业务,基本处于同一起跑线开始竞争。QDII业务做得好坏,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各机构自主创新能力的强弱。一些信托公司可能会认为QDII不是我的强项,我不一定要参与。笔者认为,依靠政策垄断的时代已经渐渐远去,任何创新业务都不可避免市场竞争。害怕竞争、规避竞争的结果只能是在等待中走向死亡。所以,信托公司备战QDII业务,首先是对自身创新能力的一次检验,可以暴露出自身的不足,在补差补缺中改进完善。其次备QDII业务,亲历业务创新的完整过程,形成一整套前后台文件,可为今后的业务创新摸索出一条操作路径;再次通过开展QDII业务,可真实地感受到资产管理市场尤其是高端市场的激烈竞争,认清自身严酷的生存环境和“两个转变”的艰巨性,全员动员投身到再次创业中去。

总而言之,“暂行办法”发布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带来的契机,能否抓住机遇,创造出新的业务、新的市场竞争能力,全在信托公司自身的努力。倘若真如本文分析,监管部门的工作重心已逐步从规范转向发展,不断推出新的信托业务尤其是创新类业务规则,那么“暂行办法”的颁布就预示着信托业春天的脚步真的已经临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