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司法》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05 21:55:15





表决权信托是指一个股东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股份的法律上权利,主要是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律确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一种信托。而股东则通常从受让人处取得“信托证书”以彰显自己享有股份的受益权。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持有的表决权与受益人所享有的股份所有权互相分离。受托表决权具有独立性,受托人在受托期间行使表决权不受原股东的干预,信托制度给予了受托人极大的权力空间。这使表决权信托成为获取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信托作为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起源于英美衡平法。英美法学者基于信托历史沿革的法理,主张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换言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受益人则是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这就是英美法系的“双重财产权”。

这种信托关系的客体是表决权。表决权是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和财产权的,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表决权信托具有不可撤销性,但具有期限性。例如在美国,表决权信托的有效期限通常不得超过10年。

表决权是股东权利体系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从本质上讲,表决权是一种控制权,是利用信托的方式对表决权进行重新安排,是一种控制公司的手段。正如最初设立表决权信托的目的是为了集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以防遭到大股东的利益排挤。

笔者认为,我国的公司法也应顺应世界潮流,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因为,表决权信托制度已经在我国悄悄实践了,并带来了“双赢局面”。譬如,青岛啤酒股权变更,青啤与美国A-B公司签订投资协议,青啤通过A-B公司的入股增大了融资量且学习到了世界上最大的啤酒酿造商的先进管理模式和生产技术。而促成这次“联姻”的关键是美国A-B公司利用表决权信托的方式把7%的股权信托给青岛市国资办,自己保留不超过20%的股权。因为,青啤这个国家特大型企业一直以做大做强民族品牌为己任,不希望外资成为其第一大股东。而通过表决权信托,既保住了国有控股地位,又引来了“会念经的和尚”。(/www.trustlaws.net)

表决权信托常见的一种方式是急需要资金的公司把一部分股权以表决权信托的方式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取得了公司的控制权,这样,既能保障贷款的偿还,又能解救一些公司的财务危机。(-提示)最有名的案例就是美国的豪沃尔德?休斯案。休斯试图贷款购买喷气式飞机,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了确保贷款能够得以偿还,以获得表决权信托为条件,要求休斯将其持有股份转让给金融机构指定的受托人。这样,金融机构确保了贷款的偿还,休斯也获得了融资。

表决权信托还能解决中小股东的“理性冷漠”,又使信托机构的专业实力得到发挥。中小股东由于其股份数目少,所以其在公司的利益经常受到大股东的压制;再加上小股东一般很分散,收集到有关公司的信息、状况又较少,即对公司的了解不多,所以其行使表决权的成本往往很高。于是很多小股东并不热心于行使表决权,宁愿采取“搭便车”的行为。而表决权信托的受托人一般是信托机构,由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一般是专业的理财机构,具有良好的管理才能、经验和驾驭市场的能力,他们可以很有效地行使表决权。而且根据信托法原理,其对信托表决权的股东负有信义义务,也就是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从而可以让中小股东大为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