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信托业新规考验投资者风险承受度

发布时间:2019-08-03 21:47:15



  编者的话

  明天,《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简称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将开始正式施行,这表明国家已经加强了对信托业务参与者各方的规范和管理,对我国信托市场健康发展必将起到积极作用。对于信托投资者来说,应该充分了解新规带来的变化,以便自己在参与信托投资时做到心中有数。在此,请专业人士对照不再适用的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简称原资金信托暂行办法)和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简称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就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希望能对投资者有所帮助。

  委托人准入门槛提高

  在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引入了“合格投资者”这一概念,并明确信托计划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而且还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条件限定:

  1、必须是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2、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4、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在原资金信托暂行办法中,对信托计划委托人是没有条件限制的,这在对信托计划引发的后续问题处理中,给政府和有关部门造成很大困难。在2003年和2004年相继发生的金新信托“乳品信托计划”和庆泰信托“太仓天然气信托计划”事件中,经济条件不好的投资人占据了相当大的部分,故此,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提高了信托计划委托人的条件,特别是在经济能力方面有了高标准的要求,对健康信托市场和稳定社会起到积极的良性作用。

  强调委托人即为受益人

  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就是受益人,改变了原资金信托暂行办法以及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不一致的规定,效用有二:(/www.trustlaws.net)

  首先,对遏制多人集资以一人名义购买信托计划的现象起到一定作用。由于信托购买单位一般都比较大,很多投资者凭一人经济实力达不到时,往往会多人集资然后委托一人购买情况,造成在利益分配和损失承担上,极易发生矛盾。在金新信托“乳品信托计划”和庆泰信托“太仓天然气信托计划”中,就存在着大量的类似现象,引发了诸多繁杂的纠纷,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其次,有利于后续事务处理。当发生信托计划失败、违规操作或信托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时,有利于政府部门和信托公司的处理工作,对社会和市场起到一定的稳定作用。

  投资者风险承担责任加大

  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而且,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还要求在认购风险声明书中作上述明确表述,这一点与原资金信托暂行办法也有实质性区别。其中,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的一点需要投资信托的委托人特别注意,即: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首先,此规定就是要提醒投资人,购买信托计划并非是百分百安全的投资方式,而是具有一定风险性的。这就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打破了久有的信托计划委托人存在的信托无风险的观念,结合对信托计划购买人经济条件的限制,就是要加强信托投资人的风险认可度和承受能力,规范和稳定信托市场的发展。

  其次,此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信托投资人对信托产品的审查和监督义务。信托投资人固有的信托计划总是有好的项目、有银行考察推介,因而投资是安全的观念要彻底改变。信托项目有好有坏,信托公司有优有劣,投资人必须从各方面谨慎考量,认可风险度和承受能力后再决定投资。并且,对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财务、重大事项变更等,投资人要及时跟进监督,必要时,可立即召开受益人大会,对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小额投资者莫心存侥幸

  第三,将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或投资人损失的,排除在国家收购范围之外,损失由投资人自己承担。

  央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简称四部委)曾于2004年颁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规定,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在该规定中,明确被挪用的集合信托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国家收购范围,即由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挪用信托资金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国家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提示)四部委的规定,是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国家为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化解金融风险和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采取的一种过渡性政策措施。

  但在即将施行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却做了不同的规定,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该规定,即将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在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不足赔偿的情况下,由投资人自己承担损失责任,国家不再予以收购。这一规定,强调了信托风险,加大了投资人对信托计划的审查、监督等义务,要求信托投资人的具有一定的风险认可度和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