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受益权的流通

发布时间:2020-12-13 22:09:15



随着信托事业的发展,信托受益权的流通问题逐渐被广大信托参与者所关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这类问题越来越多。下面,本文对此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法律依据

(一)相关概念 (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受益人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3、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关系中受益人享有的得到信托利益的权利。
4、信托利益是指信托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可以从信托中得到的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支配权等权利。如果信托文件没有明确,应该被认为是关于信托财产的一切权利。
5、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是指以信托受益权的交易为目的而设立信托所产生的信托受益权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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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信托受益权的规定

(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信托法》对信托受益权做了如下规定:
1、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信托文件规定的人;(2)其他受益人;(3)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4、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5、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信托受益权具备了作为一种可流通财产的必要特征。(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二、关于信托受益权流通的可能性论证

1、信托生效时,需要明确信托利益的归属,所以信托生效后,立即产生受益权,并由受益人享有。
2、信托受益人可以在未来一定时期得到信托利益,所以受益权是一种信托利益的期权,它代表着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或者说,它是一种财产。
3、在当代,期权可以作为一种财产转让,即这种权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
4、信托法对受益权转让行为给予了确认。至此,转让成为一种可能。
5、在商品经济社会里,转让往往是一种交换行为,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不会平白无故地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别人。转让成为交换的一种结果。而在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易中,商品交换的是货币,即用钱来买商品或把商品卖钱。于是,产生了价格。
6、交换财产可以使双方都获得满足,各取所需。信托受益权的流通也是一样的。可以使转让人得到急需的资金,使受让人得到获得信托利益的预期。所以,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必将成为一种社会需要。
在两次不同的交换过程中,人们会发现,由于交换价格的不同,交换可能会给交换者带来交换价格差异,从而为交换者带来收益。于是,信托受益权的交换又成为人们赚取差价的一种需要。
正是这两种需要,使信托受益权的交换,及其这种交换的不断发展成为必然趋势。但是,由简单的交换过度到流通,还要发生质的飞跃。
7、信托受益权能否作为一种商品来流通,关键是看信托受益权产生的目的。
根据马克思对商品流通历史考察的结论和定义,简单的、偶然的物物交换不是商品流通,只有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产品,即人们生产产品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交换,这种交换才叫做商品流通。
正象简单的、偶然的物物交换不是商品流通一样,那种本来仅仅是为了按照信托文件享受信托利益而设立信托所产生的信托受益权,由于为了清偿债务等某种特殊原因偶然发生的变现行为,不是信托受益权的流通,而仅仅是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但是,它为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奠定了基础,或者说,是信托受益权流通的预演。象商品流通一样,信托受益权的流通不再是由于特殊原因偶然发生的,而是为了经常性的交易而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参与信托而获得信托受益权,不仅仅是为了享受信托利益,更主要的是为了进行信托受益权交易,这种交易就成为信托受益权的流通。
这和股票也是十分相似的,从社会大多数人的角度出发,人们持有股票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分红,而是为了流通。所以,单纯为了分红而持股的过程中偶尔发生的股票转让也就不能说是股票流通,而只有以交易为目的而发生的股票买卖才能命名为是股票流通。
8、显然,信托受益权从转让发展为流通,不仅仅是规模和形式的变化,而且发生了质的变化。人们参与信托已经不再仅仅是为了委托理财的目的,而是以委托理财为基础,增加了获取信托受益权转让利益的目的。(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三、信托受益权流通的重要意义

(一)从受益人角度看(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如前所述,信托受益权流通可以使交易双方各自满足自己的需要,并存在为交易者获取差价的可能。可以说,持有信托受益权不在仅仅是为了获取信托利益,而是一种可以从多种渠道获得收益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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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委托人角度看(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1、信托受益权流通可以为受托人带来收入
信托受益权交易时需要到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受托人可以为此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信托受益权流通可以促进信托业务的发展
投资和投机是一对密不可分的孪生兄弟。为什么尽管股市风险比较大而股票的上市发行却比较顺利,人们争先恐后地购买?难道是因为持有股票可以分红吗?不,在当代社会绝不是这样的。不言而喻,现在购买股票是为了赚取差价。 (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基金作为一种信托产品能够顺利发行与股票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那末,假如信托受益权也可以流通,也可以成为人们赚取差价的工具,会怎么样呢?我想,答案不言自明。至少,会对信托的发行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四、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条件

(一)物质条件(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信托受益权从简单的转让到大规模的流通,不仅发生了经济性质上的变化,其所需要的物质条件也会发生变化,正如股票从个别转让到柜台交易,再到上网交易所发生的变化一样,每向前走一步,交易的手段、交易的组织体系都完全不同。(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1、在自办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条件下:
适应信托业务的发展,积极推进信托受益权流通,需要创造交易的物质条件。其中交易场所和设备是主要条件。柜台转让是一种原始的方式,尽管信托投资公司还没有充分运用这种方式,但它显然已经落后了。
由于现在世界已经进入电子化、信息化时代,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如果再走一条从个别转让到柜台交易,再到电子计算机实时处理的道路,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一步到位,实现现代化,达到方便、快捷、安全、稳妥、简单的目的。
具体方式可以借鉴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要建立受益人资金帐户和信托受益权帐户,将信托受益权存入受益帐户;要设置交易的自动报价和实时撮合电子系统、清算系统等等。如果条件具备,可以利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开展信托受益权的交易。
另外,象证券公司那样与银行进行有效合作,可以使信托受益权的交易者在结算时更为方便、安全,必然促进信托受益权的流通。
2、在利用其他交易市场的条件下:
由于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都有搞证券的经历,与证券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将信托受益权流通放到证券公司来搞,可能会有很多方便条件。这对于证券公司来讲,是一项增值服务,而对于信托投资公司来讲,不仅可以省掉很多麻烦,还有可能实现与证券公司共享客户资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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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文件方面的条件
信托文件设计应围绕信托受益权流通来进行。
1、在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要明确信托受益权可以分割转让。
2、要明确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方法。
3、在信托收益分配条款上,国家规定不准承诺最低收益,但没有规定限制最高收益。为了使信托受益权的价值给人们留下一个想象的空间,在设计时不要做成封顶的方式,比如,现在某些信托品种,将预计收益率限制在一定水平,高于限制部分都被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管理费收取,这就无形中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定了一个最高标准,不利于吸引交易者。
4、在信托文件中对委托人的权利进行合法地限制,防止委托人凭借其对信托的权利而变更信托受益权,影响其流通。
5、除此之外,信托文件的其他一切条款都应以方便信托受益权流通为条件。 (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三)交易规则(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正如所有游戏都需要有规则一样,信托受益权的流通也必须有完善的规则,否则,会发生秩序混乱、交易不公平等现象。
1、一般性的交易规则可以借鉴证券交易的规则。
2、针对信托业务的特定,可以制定信托受益权交易的特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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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管理和服务人员
高素质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必要条件,无疑也是做好信托受益权流通工作的必要条件。
信托受益权流通过程中还会涉及许多问题,需要在探索中解决。但是,既然是大势所趋,不管遇到什么问题,都无法阻挡这项事业的发展。只要坚定信心、鼓足勇气,克服困难,必将使这项事业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