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宪普:信托制度是最宝贵的资源

发布时间:2020-04-10 18:54:15




信托是一种可贵的制度资源。与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相比较,中国的信托法制,在提升金融市场基本功能和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方面,应当肩负起特殊的历史使命。 (编辑)

信托是建立在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基础上的崭新的制度平台。这里的受托人成了被信任者,而且信托业又必须是真正的专家级的被信任者。因此,《信托法》所倾力维护的利益最大化,是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不是用资人、资产使用人的利益最大化,更不是受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作为经纪人,受托人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必须凭借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回到现实,更能激起我们对信托制度的珍惜之情。我们正处在一种从旧的纵横交织的法律制度体系向全新的适应市场竞争规则要求的法律制度体系过渡的“大搬家”状态。有的经济主体情绪浮躁、急功近利、短行为充斥;一些靠商业道德、商业信用、法律契约维系下的债务链条随时都有碎裂的可能;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机构征信工程至今未能完成,有的“法官打白条”,一些寻租行为人、寻求违约利益行为人的信誉风险成本、法律风险成本很低。诸如此类的现象,都在侵蚀着维系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和信誉机制。

珍惜决不是宠溺,对于信托制度更是如此。因为从信托本身所固有的法律功能特性看,它是一把“双刃剑”—社会价值与破坏力经常交织在一起。信托具有独特的破产隔离功能(委托人的债权人、受托人的债权人、受益人的债权人对委托人交给受托人的财产—信托财产不能追及)、信用提升功能和权利形态转化与分解功能。这些功能使信托具有高度的弹性、灵活性和个性化特征,最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有浓重的私法自治色彩。但是,,它可能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这是信托固有的创造、反抗性格的体现。因此,比较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产业,。

现实应该正视。结合我们这个国家的金融、经济、文化、法律和社会发展的特殊历史阶段或国情现实,我们在认识、开发、利用我国信托制度资源时,必须借鉴与创造并重,关键是不要轻易跨越历史。我国信托制度和信托业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我们应该创造条件扶持信托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编辑)

第一,在目前的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下,通过银行与信托、证券与信托、保险与信托的竞争与合作制度的安排,利用信托的弹性、灵活性、个性化特性,来激活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种类,以满足来自不同层面、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各类投资人和用资人的个性化需求;借助信托的破产隔离制度和特殊的从业范围安排,来理顺证券、银行、保险、基金和投资顾问公司的理财投资业务;在实施混业经营之前,扩大银行的中间业务,帮助国有商业银行尽快摆脱困境,帮助其它金融机构凸显主业,优化主业,步入合作与竞争的良性循环。

第二,中国的金融改革,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功能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滞后的银行与证券功能拖累实体经济发展的局面不可能一日之间消除。信托作为并行于银行、证券的一端连着储蓄,一端连着投资的管道,在辅以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可以缓解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缺口。

第三,随着日益突进的社会专业化分工,资产管理市场已经是也必将是国内外金融机构拼死争夺的最大的角斗场。且不说满足国内巨大的资产管理市场的需求,念及民族金融业在国际金融市场的位序,我们也应当充分认识、开发、利用、扶助可贵的金融信托制度。

第四,一个社会的信用资源十分紧缺,那么,这种资源就弥足珍贵。信托既然能够提供信用和提升信用水平,它的制度价值就不能够也不应该被人忽视。

因此,应当尽快解决《信托法》配套制度的短缺问题。完善与信托有关的信托登记、信托税收、信托会计、信息披露、流动机制等一系列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