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的根本出路在于不断创新和增加产品科技含量

发布时间:2019-08-30 06:00:15



  中国银监会最近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核心内容是禁止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本行信贷资产。同时对银信间真实贷款转让也作出更严格界定,要求信托公司亲自履行管理职责,禁止将资产管理职能转交给银行或第三方。

  面对“新规”的出台和市场变化,有人担心银信合作是否开始走向低谷,其实不然。在新的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下,银信合作的发展空间巨大,其根本出路在于更新观念、不断创新和增加产品科技含量。

  首先,银信合作是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模式和金融服务平台。实际上银信合作不是一种具体的产品概念,、分业经营体制下,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两类金融机构共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模式和金融服务平台。

  其次,银信合作的功能结构要做根本性调整。根据新形势下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和我国理财市场具体现状,银信合作的功能结构要做根本性调整。信托公司应逐渐转换角色,成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原创者和主导者。要想增加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竞争力,必须在产品的收益性和交易结构的组合性上下功夫。因此,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项目论证、产品开发、风险防范、价格制定、交易结构、制度安排等诸多方面,信托公司责无旁贷的应该承担主导角色和原创功能。而商业银行则恰恰应发挥营销平台、客户平台、服务平台、推介平台以及极高的社会公信力、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广阔的地域覆盖范围等强大优势,与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对接,逐渐成为两类金融机构稳定的、相对均衡的、可持续发展的合作业务模式。

  第三,应加大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科技含量,银信合作领域需深度挖掘。就目前我国具体情况而言,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都面临传统盈利模式转型的严峻挑战。商业银行方兴未艾的私人银行业务,如果巧妙科学地与信托公司个人信托业务相结合,则会迸发出巨大的动能,使得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科技含量大幅度提升,跃上一个全新的高度,使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优势与信托公司的制度安排优势得到极大程度的整合与发挥,从而为两类金融机构所拥有的高端客户,在财产保护、财富增值以及财产传承等诸多方面,均获得全面和极具个性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信托公司通过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对接,开展难以复制的财产保护信托、子女教育信托、婚姻财产信托、财产传承信托等系列个人信托业务,在夯实银信合作业务模式的同时,逐步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以及专业化经营特色。

  信托公司结合我国的具体市场状况和市场需求,将信托功能和手段创新运用于以下方面:财产转移与保护、财产传承、财产分割与保护、高端投资和税收等服务。

  针对财产保护、财产分割、财产传承、风险防范与风险隔离等诸多特殊需求,信托公司可以通过“银信连接财富管理业务”的基本模式,通过设立极具个性化设计的信托产品,为其提供信托制度的设计和法律关系的安排。对于个性化的投资要求而言,标准化的普通投资工具往往难以满足需求。信托因其在我国目前分业经营模式下所特有的综合投融资功能,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以及受托第三方独立的资产管理模式,使其能够为个性化的投资要求“量身裁衣”。私人银行还可通过信托公司为客户定制专门的信托产品,如税收筹划信托、慈善公益信托等等。【银信合作类信托培训轻松预约trustlaws@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