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新政”条件下的信托业重构与信托公司转型

发布时间:2019-08-18 18:23:15




  今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同时下发“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达到规定条件的信托公司,可以申请提前结束过渡期,变更公司名称、核准新业务范围。通知指出,银监会将遵循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鼓励达到条件的信托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提前结束过渡期,按《新办法》全面开展信托业务,支持公司开发新的信托产品与业务创新。对于个别规范困难的公司,银监会将采取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完成公司重组;或信托业务按有关办法进行托管,固有业务进行清理、分立、剥离和转制等方式,推动该类公司的转型。对于在过渡期结束前仍不能达到《新办法》要求标准的信托公司,银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业规范,若在停业期内仍不能达标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市场退出。这就告诉我们:《新办法》的发布以及信托业的重新定位将促进信托业内部的两极分化,信托业将进入收购、重组高峰期。

  自有业务的压缩将直接影响部分信托公司的生存环境。信托新规将对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对投资业务的规定尤其严格,如规定信托公司自有资金不得进行实业投资,以充分保证资产的流动性。

  2005年对国内46家信托公司的统计显示,信托业务占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38.60%,超过50%的信托公司只有16家。单就信托业务而言,平均每家公司的净利润只有984万元。信托主业回报率低,信托公司只能在自有资金“投资”上寻找出路。

  对于相当部分信托公司而言,自营业务收入长期占总收入的60%-70%,相当部分信托公司都是两条腿走路,需要通过实业投资获取利润,以丰补欠。部份公司回归信托源业务的目标任重道远,有些信托公司在原“一法两规”框架下,不仅没有在四年多的时间中逐渐增加信托主业的比重,甚至与这一目标渐行渐远,南辕北辙。此类公司,停止实业投资将使其甚至难以支撑日常开支,更谈不上发展资金的储备,少数信托公司将陷入发展困境。因此在此次“震荡”中,稍有疏忽,或转型不利,极可能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一蹶不振,被迫出局。

  贷款业务的压缩将导致部分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模式的颠覆。信托业务中贷款运用方式被严格限制,对多数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而言是颠覆性的。超过70%的信托公司,全部信托业务的70%-80%均为贷款运用方式,利息收入或以管理佣金为名的变相利息收入是目前多数信托公司的核心利润来源。()

  限制和压缩科技含量低、竞争力差但操作简便的贷款业务,就同时意味着鼓励和引导信托公司开展附加值高、交易结构复杂、个性化特征明显的信托股权投资业务以及规模性的资产管理业务。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REITs、产业投资基金业务、年金基金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等,而这类创新业务和新的盈利模式对大多数信托公司而言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至少在短期内是难以达到的。特别是对某些中西部地区的信托公司和中小型信托公司以及市场化程度较低的信托公司来说,他们必须迈过几道高门槛才能实现艰难的业务转型。因此,此次业务转型是一次系统性工程,一旦落伍,很难再跟上飞速向前的发展潮流。

  合格投资者的引入可能导致部分信托公司客户严重流失。新政引入合格投资者的目的,是希望将投资者定位于富人阶层,排斥无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人,但我国贫富差距大,100万元的投资标准有可能对于上海、广东、北京等东部地区、发达省市而言并非难事,而那些中西部地区信托公司的市场环境可能会面临较大的障碍,虽经认真挖掘也许会有所收获,但毕竟受客观条件制约。高端合格投资者的稀缺和原有中低端客户不断的流失,甚至会导致少数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陷于停顿。长此以往,少数公司将难以为继。

  异地业务的放开将使部分信托公司市场份额受到压缩。随着异地业务的放开,投资者的选择权更宽更广。在新政条件下,一旦异地业务全面放开,一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就会强势进入,在全国范围内“攻城掠地”、“跑马占地”。所以对较为弱小的公司来说,异地业务的放开极可能意味着面临尴尬的局面:外边的市场没有扩大;原有的市场却被压缩、丢失了。(-提示)这样此消彼长的格局历经时日,强者恒强,同业间的购并和重组也就成为必然。

  综上,新办法出台实施后的2-3年内,经过重新定位和组合后,那些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有品牌、讲诚信的信托公司将会脱颖而出,迅速做大做强,而一部分信托公司将有可能被淘汰出信托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