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举功:市场准入立法:信托公司立身之本

发布时间:2019-08-26 05:27:15



业界人士时常讨论集合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信托两类业务的规范操作及其标准化设计方法。信托公司开展这两大业务已有时日,的确需要总结完善。但是,这些业务能否被复制推广,并发展成为信托公司的核心业务,并不完全取决于信托公司本身,还要依赖其外部环境,、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编辑)

2002年7月,爱建信托推出“外环隧道信托项目集合信托计划”之后,沪上某银行立即模仿,9月发行了两个上海地区的基础设施的多方委托贷款。2003年期间,江苏国投、陕西国投分别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信托计划”,当年年底,一些基金公司迅速发行了货币市场基金。现在基金公司这一业务规模庞大,信托公司已经无法与之在货币市场基金品种方面竞争。现在一些信托公司积极发展集合证券投资业务,证券公司又立刻跟进,自今年3月开始,包括广发、光大在内的七家证券公司推出了七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期平均约40天,共募集55.85亿元。由此可见,虽然信托公司进行了一定的业务创新,但由于其业务受到政策的限制,信托公司无法将这些业务做大做强,眼睁睁看着其他金融机构后来居上。(编辑)

令人担心的是,如果不解决信托业务专营权的问题,信托公司在金融理财领域将有被边缘化的危险。现在信托公司迫切需要的是制定、颁布《信托业法》或《信托机构管理条例》。它的内容主要是:界定信托理财(营业信托业务)的概念,规定市场准入条件与从业机构资质等。在整个信托业法律体系中,这一法律(法规)提纲挈领,其它信托业规章、业务指引,都需要依据它来制定。

2001年12月29日,;信托法>,其中规定,“根据《信托法》第四条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对信托机构从事信托活动的事项做出具体规定。”时至今日,《信托机构管理条例》仍未见面世。或许由于其他金融机构逐步蚕食金融理财领域,这一法规出台的困难越来越大。

其实,信托公司若不从事理财(国外称资产管理)业务,还有另外一大业务机会——受托业务。受托人不承担募集资金任务,不履行经营职责,只是监督证券发行人是否侵犯了投资者利益,它存在的唯一宗旨就是保护投资者。以美国为例,根据其《1939年信托契约法》之规定,债务性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与日常阶段,必须引入受托人(意译为信托机构),受托人的作用就是监督发行人(债务人)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在美国,受托人的业务机会是法定的,他的存在与否,并不是取决于发行人的主观意愿。

反观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并无关于引入信托机构的强制性规定;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对信托公司获取受托人资格,并无排他性规定;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说明了信贷业务由信托公司承担受托人角色,但更加广泛的非信贷类的资产证券化也是生机无限,但基本的管理制度尚未出台,券商已经捷足先登。商业银行在证券投资基金等中承担的托管人角色,实质上属于受托人性质,信托公司已经无缘获得该业务资格。所以,信托公司作为纯粹的受托人开展业务,在我国目前国情下,生存的空间非常小,信托公司不得不依赖信托理财业务。 (编辑)

所以,只有《信托业法》或《信托机构管理条例》颁布,赋予信托公司的营业信托专营权,今后信托业的发展前途才可能光明。只要扎紧“篱笆”,即使现在配套制度欠缺,属于“不毛之地”,也可以慢慢耕耘,终有丰收之日。对信托税制、信托财产登记等一些具体细节规则,我们则可以充分酝酿,逐步摸索。如这个根本大法出台,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道路、核心盈利模式无需讨论,假以时日,将会逐步自然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