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上)

发布时间:2019-10-06 01:14:15



职工持股计划(ESOP)试点工作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报告对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现状、涉及职工持股的有关政策法规约束与申报审批流程、职工持股信托化的发展趋势、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推进职工持股制度的健康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职工持股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职工持股是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同时诞生的。这一制度是由企业职工和经营者自发选择,由本企业职工以购买或以其他形式持有本企业股票开始,并逐渐走向规范的。
  1. 关于职工持股的来源和比例
  (1)职工持股的股份来源
  从股权取得的方式看,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增资扩股方。如深圳、南京规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职工持股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建立,个别企业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建立。
  二是增资扩股与资产存量置换、产权转让方式相结合。如浙江、江苏规定:内部职工股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建立,也可通过产权受让方式建立。
  三是发起设立的方式。如安徽规定除采取增资扩股和购买公司部分股权的形式建立外,还可采取职工个人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作为发起人建立。在实践中,通过增资扩股引入职工持股的方式比较容易被原企业投资者(主要是国有股东)所接受。
  (2)职工持股的比例
  各地对职工持股的具体比例没有作出明确限定。从实际情况来看,对职工持股的限定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按企业总股本分档限定职工持股比例。企业总股本越小,允许职工持股的比例越大。
  二是规定职工持股的最高比例。如黑龙江规定在股权设计中,从总股份中设定一定比例为职工持股股份,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股本总额的30%。
  三是规定职工持股的最低比例。如甘肃规定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最少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非国家垄断和没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根据需要和可能,职工持股可以达到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比例。
  2.关于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
  我国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条途径:?
  ——现金出资。很多省市明确规定,职工购股资金应以“职工个人出资(筹集)为主”。类似规定的主要有黑龙江、甘肃、青海、北京市和南京市。如黑龙江规定职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按照个人自愿出资为主,多渠道集资为辅的原则筹集。北京规定职工持股会的资金来源应以会员的现金出资为主。南京规定企业依法改制时,职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的原则为,以个人出资为主,其他渠道为辅。
  ——银行贷款。如深圳规定由公司非职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款。
  ——将企业公益金借给职工。如深圳规定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借款利率参照银行同期利率决定。
  ——净资产增值奖励。如江苏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后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有关指标的,,可将净资产增值部分的10%折成股份用于奖励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重大贡献的企业人员。
  ——专利、专有技术折股。厦门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专有技术、专利等可作价入股。深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
  ——工资、奖金结余量化。江苏规定,对于经审计确认合法的历年的工资、奖金结余,,可以按职工工龄、贡献、职务等量化给职工。厦门规定企业可以把积存的公益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属于职工公共积累的资金按规定配给职工。
  ——年薪折股。安徽一些试点企业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折股。
  3.经营者股权比例限定
  对企业经营者和一般职工之间股权的比例,各地规定大体有5种:
  (1)设置上限。如深圳规定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10倍。北京市规定职工持股会每一名会员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的5%。南京规定公司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职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职工平均持股额的10倍左右;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视情况提高持股比例,具体比例在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中载明。
  (2)分档设定最高比例。黑龙江、陕西规定,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额3000万元以下、3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3个档次,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持股额度最高不能超过职工持股总额的3%、2%、1%。
  (3)鼓励经营者持大股。浙江、安徽规定,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允许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江苏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持股数额应当是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而原来规定董事长、经理出资认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2倍,亦不得高于5倍)。
  (4)原则性规定。厦门规定,企业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持股且持股比例应当高于一般职工,但没有具体下限。
  (5)例外规定。甘肃规定,董事长、经理出资认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3-5倍;但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限额;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不受有关比例规定的限制。
  4. 关于职工持股的管理
  (1)职工持股的方式
  我国多数省份规定,职工持股要通过建立职工持股会及类似的机构来进行。如北京、上海、天津、南京、陕西、宁夏等地都有《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也有部分省市规定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可以并行。如甘肃规定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江苏规定职工股份既可由职工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持有。
  (2)职工持股的组织机构
  全国各地多数省份都规定建立职工持股会持有职工股。目前,关于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性质,实践中有如下模式:
  ——社团法人。在民政管理部门登记。如外经贸、北京、天津、宁夏、青海等。
  ——工会法人。以工会名义持股。如上海、甘肃、陕西、黑龙江、江苏、南京、广东、济南等。
  ——依托工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如深圳、云南等。
  ——股票托管。职工持股通过委托共同受托人进行,共同受托人可以是企业内部职工,也可以是企业外部的自然人或法人。
  (3)职工股权管理
  我国各地在职工股权管理上一般都规定:除职工退休或离开企业之外,一般不能退股,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各省市有关职工持股的暂行办法或试行条例中,大多对职工股做出禁止转让的规定。如深圳、广东规定职工持股原则上,不转让、不交易、不继承。这项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可有效避免过频转让而导致的职工股的管理混乱;可有效防止职工因只注重股权转让获利而忽视对企业发展的关心。允许股权随意转让,极易导致职工股权的过于集中,而使多数职工丧失股东身份,职工持股制亦将不复存在。?
  5.相关政策优惠
  各地在有关规定中,对职工持股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政策支持:
  ——对转让资产的优惠。如江苏规定(1)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的,职工购股一次性付清款项的可给予不高于10%的优惠;(2)国有企业以全额置换方式将产权出售给企业多数职工(60%以上)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给予不高于低价10%的优惠。浙江、安徽规定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时,一次性付清认股款项的,可给予10%的优惠。
  ——对职工股分红给予税收优惠。如深圳规定经营困难企业实行职工持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职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对职工股分红转为再投资的优惠。如安徽规定鼓励职工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对红利用作再投资入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甘肃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赠个人的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经营困难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职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二、政策法规约束与申报审批流程
  
  1994年,针对企业实行职工持股的迫切要求,我国外经贸系统和部分省市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的实际,各自制定和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到目前为止,已有外经贸系统、深圳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黑龙江、安徽省、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等30多个省市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性管理办法。
  关于与职工持股相关的法律法规,各地制定职工持股的实施和管理办法的依据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法》;;青海、安徽、浙江、江苏等是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财政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
  三是依据国家证券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体改委颁发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和《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证券委颁发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我国企业建立职工持股制度一般都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为此,各地制定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以北京市为例,企业申请企业职工持股会的审批流程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审批项目受理
  企业申办职工持股制度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主办单位关于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请示。内容包括:职工持股会名称、职工持股会注册资金、职工持股会理事长推荐人选。
  ——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内容包括:公司改制或股权重组前的基本情况,公司改制或股权重组后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设想,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安置及非经营性资产等的处置方案,公司改制或股权重组前3年的经济效益概况,公司改制或股权重组后3年经济效益预测,组建职工持股会的可行性分析,职工出资入股办法,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职工持股会会员出资的管理规定,组建职工持股会的实施步骤。
  ——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名称、宗旨、注册金额、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会员转让出资的规定、组织机构、理事长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的修改程序、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其他事宜。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成立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同意成立职工持股会及《职工持股会实施方案》的决议)。
  ——公司职代会同意成立职工持股会及《职工持股会实施方案》的决议。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经成立的公司提交公司法人执照复印件)。
  ——理事会负责人推荐表。
  ——会员名册(样式)及会员出资证明(样式)。
  ——企业上级部门对职工持股会改制方案中的财务、统计数字及未来经济效益预测的真实性、客观性的确认件。
  ——企业财务报表。
  2.审核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职工持股会会员人数达到50人以上,除公司的董事、监事外,职工持股会会员都必须是与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

  ——企业产权清晰,经营范围和产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职工支持企业改革,愿意通过职工持股会向企业投资,同时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
  ——企业股权结构合理,改制行为规范,并妥善解决了离退休职工和企业债权债务等问题;
  ——企业资产质量较好,有主营产品和市场份额,经营稳健,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净资产回报率一般应在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