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中国信托业:路经决定未来(二)

发布时间:2019-08-25 04:05:15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 邢成博士

三、政策导向清晰明确,“新办法”催生信托系PE

2007年2月14日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对获准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银监会鼓励其在业务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主动提出试点方案,按照审批程序,优先支持其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房地产投资信托等创新类业务。”

:“从国际市场上看,直接融资创新活动和参与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际上已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一支主力军。目前最活跃且倍受青睐的私人股本投资公司也出现大有替代传统资本市场上融资手段和形式的趋势,而我国的信托公司与之类似,具有这方面的潜力。较之其它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有着更具前瞻性的比较优势。”这种高调而明确的表态,对信托公司而言是史无前例的。

由此可以看出,银监会鼓励和确定信托公司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主流主体的政策导向跃然纸上。

(一)股权投资基金本土化中的约束瓶颈

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迅猛,但也面临诸多挑战。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针对PE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了各自的规章制度,如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制定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这使得理财市场、,延伸到PE市场。,已成为PE进一步发展的挑战。

其次是法律环境的滞后、缺失。虽然在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中已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但在《公司法》第15条中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法》是否属于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证券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是否可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与有限合伙企业?所有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澄清。

合伙制模式中的问题,一方面是国内《合伙企业法》刚颁布实施,企业注册时候经常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障碍;

另一方面是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得以保障。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所谓的承担无限责任,在实践中根本无从落实。因此,一般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难以解决。

此外,税收法规配套不全,实施难度大。

第三是市场准入标准模糊,市场主体鱼龙混杂。按照一般程序,一家PE的业务流程分为融资发起、寻找投资项目、投资帮助、退出四个步骤。对于非持牌金融机构的普通工商企业而言,首先面临的就是融资困局,可以说融资困局使民间工商企业开展PE举步维艰,一不小心就会演变成非法吸收存款。受此影响,本土PE形成在特定范围内依靠相互信任委托投资的发展现状。实际上在正式法规出台之前,这样的形式仍是主流。但在此形式之下,投资基金管理人随时有涉嫌非法吸收存款之虞,而投资人则随时有被卷款之忧。该类机构要在竞争激烈的PE市场上生存,没有资金实力实在难以想象。解决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信托集合公众资金,这一形式目前已开始出现。

第四是PE的市场认可度还不高。一方面,我国PE市场的发展时间较短,尤其是市场化的PE发展刚刚起步。作为长期投资模式,PE尚缺乏有力的投资历史来证明自己的能力,也缺乏市场优胜劣汰的大浪淘沙过程,短期行为较为明显。这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完善程度有关,也与经济、金融的发展阶段有关,是属于发展中的问题。此外,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一直没成为市场的主流,优秀的企业家仍相当稀缺,职业经理人以及相关市场还没有发育,这也是一个需要历史磨练的过程。

第五是投资主体有待开发,PE市场尚待培育。我国的金融市场,仍是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资金的供给方主要是国有机构,这些机构对程序的要求高于对盈利的要求。从目前来看,我国多数机构投资者对这一领域的投资受到了很多限制。因此,如何取得这些国有机构的认可,将其吸收为PE的投资者,成为当前PE迅速壮大的关键之一。

第六是退出通道尚不畅通。有人说银监会打开了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PE)的一扇门,但证监会却在门后又筑了一道墙——目前,中国PE退出机制极不完善,退出渠道高度依赖于所投资企业上市(IPO),该比例超过了60%,而美国等发达国家PE通过并购退出的则高达70%以上。根据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的研究,2007年一季度共有9家PE投资的企业成功上市,而2006年以来17个PE投资退出的案例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有16个。国内PE退出渠道高度依赖于所投资企业的公开上市,但这一退出之门,证监会还没对信托公司完全开启。今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信托业新政,鼓励信托公司从事PE业务。随后,信托公司的PE业务渐成燎原之势,中信信托于4月份率先推出了“中信锦绣一号”,湖南信托随即也推出“创业投资一号”,深圳国投、北京国投等信托公司纷纷推出自己的PE信托计划。但是,证监会对信托PE所投资企业公开上市持保留态度,而这是信托PE业务的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证监会的谨慎在于: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信托PE与所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得不到充分的信息披露,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证监会对于信托PE所投资的企业公开上市屡有限制。

退出障碍将大大影响PE投资的回报率。也给PE投资回报率的估算带来一定困难。如中信信托“中信锦绣一号”所采用的估值方法是:被投资企业已上市且股权可流通时,按其股票的收盘价计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已上市但处于限售期时,按其股票收盘价的85%计算;但若所投资的企业股权未上市,则按成本价计算。

面对上述种种瓶颈制约,我们应充分认识私募股权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鼓励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比例内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时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要坚持市场化方向,为其确立统一的市场规则。

(二)信托化股权投资基金的构建

信托“新办法”实施后,转型成为信托公司面临的首要问题。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各家信托公司呈现出万类霜天竞自由的气象,信托公司的业务创新、产品创新不断出现。私人股权投资(PE)就是新政实施后信托公司竞相追逐的一个新的业务领域。
事实上,股权投资基金是名副其实的信托业务,也是最高级、最典型、最具前景的信托业务。由于信托公司既有融资功能,又有范围广阔的投资功能,是目前是惟一既能投资资本市场,又能投资货币市场,还能投资实业市场的金融机构,因此,设立和运作股权投资基金完全有可能成为信托公司的专属业务。
1、制度安排。信托制度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必须的基础法规制度安排。信托金融平台凭借其广泛的信托投融资方式、财产登记、破产隔离三大法律制度规定,可以有效化解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风险。信托公司作为营业性的信托机构,其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能够将广泛的社会资金,通过特定的规则(信托制度)和载体(具体信托业务形态)转化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所需的投资资本。而且,信托公司的制度基础、运作方式、转化效果等,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还具有其特点与优势:产业市场的直接投资业务,既符合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又能体现出信托制度优势,发挥信托公司运作领域广泛、手段灵活的业务特点。而其最佳业务载体,正是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以产业市场为投资目标,以资本市场为根基,随着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以其为主业的信托公司所具有的金融功能将得以有效发挥,在国民经济和金融市场中的独特地位将得到充分体现。
  2、手段组合。信托投资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是以灵活、多样和适应性强的投融资能力著称的。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信托业务的多样性和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渗透性,为信托公司提供了强大的资金融通功能,不仅为信托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筹集资金的便利,其所拥有的多样的资产管理和处置等多种混业手段也为股权投资基金广泛开展业务、进行多样投资组合提供了可能。
3、组织构建。与合伙制、公司制比较而言,在信托制模式中,是由信托公司集合多个信托投资客户的资金而形成的基金(信托计划),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PE投资。该模式的优点是:

首先,通过信托渠道筹集资金可以有效地放大PE业务资金额度,有利于迅速集中PE业务投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

其次,在目前的制度架构之下,信托产品是一种标准的金融产品,不但信托财产要由独立第三方进行保管,而且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动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进行,并且在银监会的严格监督管理之下。

再次,信托新政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进行了重新定位,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位居新政鼓励开展的创新业务之首。既符合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又能体现出信托制度优势,发挥信托公司运作领域广泛、手段灵活的业务特点,必然成为信托公司重点拓展的业务领域。

4、操作模式。从目前信托公司开展PE业务的操作模式看,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方式:机构合作模式。即信托公司与本土具有相对知名度的专业的VC、PE机构进行合作,信托公司具体负责募集信托资金,承担受托人的角色,而专业机构充当投资管理人的角色,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项目源,在项目选择后进行后续一系列实质性管理。这种合作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优势互补,战略双赢。

第二种方式:信托公司主导模式。即信托公司凭借自身的优势,在募集信托资金后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信托公司充当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双重角色。并籍此逐渐形成信托公司的专属业务和核心盈利模式。
5、能力培育。作为PE管理机构,真正属于信托公司自己的资源与核心价值的是投资管理能力与声誉。这就需要信托公司具有下述方面的能力。
  产品创新能力。结合国情和现状创新设计推出适合市场需求和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信托化股权投资基金产品。

私募营销能力。要摒弃传统的以私募营销之名,行公募营销之实的做法。真正培育出符合合格投资人标注的机构客户和高端客户。

项目甄选能力。包括资料的甄别、现场考察水平、可行性研究、经济测算、外部智囊团的建设及水平等。也包括行业经验。即项目所处各阶段投资风险识别、对应的投资合作模式创新设计、投资关键数据的行业动态数据、定价能力、谈判控制能力。
投资运作能力。包括企业管理问题症结及解决方案、行业管理先进经验的本土化、全部商业模式的了解及控制、公司财务结构的优化、管理人才的储备及指导帮助、战略制定、国际拓展、公司文化的建设、行业并购整合机会把握及实施能力。此外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包括投资项目资本扩张路径设计、上市等项目退出渠道的安排、实施能力等。

总之,从理论上说,信托公司在既定的制度架构之下,以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将PE赋予信托产品的形式,必然会推动了中国PE的发展;

从法律制度层面看,PE可以实现与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无缝对接,发展PE,在现行的制度环境之下几乎不存在任何显性的法律障碍;

从理财市场的专业分工来看,,PE业务恰好能适应这种定位,也符合新管理办法内涵的业务拓展方向。

从构建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看,信托公司抓住PE市场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积极开展该类业务,不仅满足公众私人股权投资的市场需求,弥补该类金融产品的缺失,并且能迅速抢占PE业务的高端市场,给信托公司的未来发展带来巨大的空间。

结论是,信托化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可能是现阶段乃至较长时期内我国本土化开展PE业务的一种现实选择和理想模式之一。

(三)2007年信托公司主要PE产品简析。

基于上述分析,2007年以来,各家信托公司在“新办法”政策导向下,都积极探索、尝试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较具影响的产品的包括:

●中信锦绣一号

中信信托推出的“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的优先受益权资金将用于中国金融领域企业的股权投资、IPO配售和定向增发项目,未投资的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和债券逆回购。该计划借助中信集团综合优势,利用信托与银行的优势互补,募集10亿元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亿元由中信信托认购)共同合作试水私人股权投资领域。

中信信托还与建设银行合作,推出“‘建行财富三号’一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再次将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与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完美对接。

●湖南信托创业投资一号

2007年4月6日湖南信托推出“湖南信托创业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7000万元,期限6年。信托资金参与Pre-IPO,投资拟上市公司;投资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的高成长型企业。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管理顾问,负责信托财产的投资与管理。工行湖南省分行作为保管人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价值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核查。再投资须经受益人大会2/3以上的受益份额同意。信托计划资金实行组合投资,对每个项目的投资额度不得超过信托计划额度的25%。达晨财信承诺其以自有资金配投的条款条件不优于信托计划投资的条款条件,且不先于信托计划投资的股权退出。

●北京国投云程泰计划

2007年7月9日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的北国投*云程泰资本增值集合资金信托(1期)正式进入销售推介期。该计划是一个资金集合类证券信托基金,运作架构与开放式基金类似:由北国投作为受托人负责交易监控;北京云程泰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投资;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为该信托计划的托管行,负责资金托管清算及项目管理资金划转;申银万国证券作为证券托管人则负责提供专户交易席位。

2007年5月北京国投还推出了投资煤业公司股权的金家庄煤业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收购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山西柳林金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不超过35%的股权,收购价格为目标股权享有的金家庄煤业2006年净利润的3.5倍,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通过分享股利及获取目标股权售出收益的方式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山西柳林陈家湾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柳林下寺头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柳林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以其采矿权质押方式为联盛能源和Worldman Industrial LTD受让股权提供履约保证。目标股权售予金家庄煤业股东WI公司及联盛能源或其指定第三方。

●深国投铸金资本一号

早在2001年7月,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国内率先推出的“深圳国投创新投资”信托集合I(第一期)计划,就具备了PE的雏形。该项目募集信托资金通过投资红塔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方式,参与私人股权投资。当时信托计划的推出,主要是为了分享有望推出的创业板。红塔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大族激光、达安基因、烟台冰轮、登海种业等一大批公司后来成功上市,限售期后流通的投资回报非常丰厚。

2007年7月15日深圳国投联合深圳市松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推出深国投·铸金资本一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1亿元,期限为5年,其中,深港产学研创投加入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将不低于40%。

在退出机制上,深国投也已经未雨绸缪。深国投与深交所、国信证券、工商银行、产交所等五方签署了《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为中小企业提供从成长到上市的全套解决方案。

●联华精瑞房地产私募股权计划

联华信托推出的联信精瑞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型信托计划由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作为组织发起人,联华国际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招商局地产控股公司、保利房地产(集团)公司、北京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中新集团、北京华远地产公司、SOHO中国有限公司、力维斯投资集团、中坤投资集团等多家实力地产企业作为该基金信托的首批发起委托人。该计划首次募集20亿元人民币,封闭期为5年,资金投向主要涉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绿色生态环保要求的、有上市潜力的地产企业的股权投资与有REITS需求的地产企业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

●中原信托的金融股权投资计划

早在2005年中原信托就开展了对PE业务的持续研究,2006年以来,中原信托已经先后推出3期投资于拟上市公司股权的信托项目,主要以金融股权为主,投资标的已于2007年顺利上市,3期项目运作一年来为投资者取得了2-5倍的超额投资回报。

●新华信托南海创业计划

新华信托-南海创业首期资金将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拥有核心竞争优势或创新型经营模式的高成长拟上市企业,尤其是对已入选“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注册于深圳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进行重点投资。主投资顾问为深圳市盛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投资顾问是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主投资顾问及其主要管理层有义务认购该PE信托不少于3000万的信托资金;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前期筛选,与目标公司、交易对手的商业谈判,委派项目经理对已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日常跟踪,对于超过项目公司20%的投资负责向受托人举荐董事、监事、财务人员人选,以及其它信托事务。而副投资顾问职责主要是,为该PE信托推荐拥有“核心竞争优势或创新型经营模式”的高成长拟上市企业。

其中,“湖南信托创业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较具代表意义,与传统的股权信托有实质性差异。

2007年4月湖南信托推出“湖南信托创业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7000万元人民币,推出当日即被27名国内投资人认购一空,每份信托合同金平均额高达259.26万元。该信托计划与信托市场既往的股权投资类信托计划相比存在以下明显差别:(1)不设定预期收益。信托受益随信托财产实际收益浮动;而传统信托计划多数设定预期收益,且为固定收益,部分预期收益为保底收益,可小幅上浮。(2)不确定具体项目。仅指定投资方向,实行组合投资;而传统信托计划多数为点对点式的项目融资,无法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3)不保底,不封顶。委托人均为合格投资人,投资人承担实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收益;而传统信托计划往往通过交易结构设计,使得委托人收益,既保底又封顶,从本质上说,还是一种结构性融资安排。(4)不单一充当受托人。信托公司还是投资管理人。(5)不一味追求满足大众投资人需求。突出合格投资者高收益、高风险的小众特点。以上种种新特点表明该信托计划是“新办法”背景下国内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较具特色的一例。

●主要创新点

1、高风险、高收益。该产品突破股权投资类信托产品通过合作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信托持有股权的方式锁定收益、实现退出、防范风险的传统设计思路,按照无预期收益、受益人实际承担投资风险、分享投资收益和市场化途径退出的全新思路设计,改变了信托产品一贯的“风险低、收益确定”的市场定位,成为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全新信托产品。

2、专业化分工合作。私募股权投资是专业性、风险性、挑战性极强的投资方式。目前正常运作的信托公司多数缺乏运作该类业务的专门人才和投资、管理经验。面对这一现状,湖南信托没有沿用目前信托公司常用的优先劣后受益权结构设计,而是与合作方及相关管理人员共同组建负责信托计划运作的投资管理公司——达晨财信。这种合资方式可以保证湖南信托的决策层直接参与信托计划投资运作的全过程,从而一方面落实对信托计划经营风险的全程监控,另一方面在合作中培育了自身的投资决策能力。此外其管理人员直接参股合资公司,可视为是一种长效激励机制的安排,这一安排有利于信托计划的风险防范。有利于激励相关人员强化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推动湖南信托逐步做大该类合作,最终将“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培育为自身的的核心信托业务。

3、风险主体明晰化。在传统信托产品设计中,产品市场风险主体十分模糊,信托公司往往不敢将信托投资的风险主体明晰化,唯恐影响产品的销售。甚至将受托理财业务异化为债权融资业务。而该产品则明确让信托受益人直接承担投资风险、分享投资收益。所以,在风控思路上相应做出了重大调整:首先通过合资形成的新的利益格局控制合作方信用风险;其次通过对关键环节实施监控控制信托计划的操作风险;再次通过平等地位共同投资控制合作方的道德风险,并且通过分散投资控制项目的投资风险。这样的风险控制安排,突出对风险的控制而不是转移。不仅明晰了信托投资市场风险的真正主体,而且彻底扭转了原有信托产品风险收益关系,有利于信托公司在“新办法”条件下逐渐形成可持续的、科学的盈利模式。

4、信托收益分配格局的重构。依据信托文件约定,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只收取1%的信托佣金,不参与信托财产净收益的分配。而投资管理顾问除收取2.5%的管理费,还可获得15%的绩效报酬。此利益分配结构一方面表明投资管理人在该类产品中所处的主导地位,而信托公司限于自身专业能力的制约,尚需借助其他专业机构操作;另一方面也表明信托公司涉足私募股权投资必须要尽快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业团队,设计出科技含量更高的信托产品,并且不断占据更加核心的位置,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从而才能进一步提升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附加值,构建信托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

(四)信托系PE面临的主要障碍

2007年11月27日,。同时,太平洋保险对信托资金持股问题的清理也正在加紧进行。太平洋保险上市的相关材料上报证监会后,审批过程一度受阻,主要是因为太平洋保险集团法人股被诸多信托资金持有。根据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应该股权明晰,有明确的出资人。但与此相悖的是,《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因而,证监会勒令太平洋保险限期清理法人股中的信托资金持股问题。太平洋保险集团的股东中,有十余家均为信托资金,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太平洋保险发函给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宝信托等四家信托公司,要求尽快清理信托资金持股问题。这一刚刚发生的案例再次印证和强化了一个结论即:目前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主要障碍就是证监会不支持信托资金参与新股上市。根据证监会的“潜规则”以及一些内部文件,证监会传递给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是,不同意信托公司以上市公司发起人身份入股。有的信托公司在向证监会咨询时得到的答复是:如果是私募股权投资,将来企业上市时会有障碍,如果申报材料的股东里名单里出现信托公司,证监会则不予批准。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企业必须披露企业的实际股权持有人,而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企业是代人持股关系,信托财产当事人的股东关系比较难得到直接的确认。2007年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信托持股的信息披露也被列入《办法》中。《办法》规定,任一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权被设定信托或者托管时,上市公司需进行披露。同时,上市公司股东以及信托份额的持有人,均负有辅助并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因此,证监会对于信托PE所投资的企业公开上市屡有限制。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国有企业可以、民营企业可以、金融领域的其他机构可以、甚至自然人也可以,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的信托公司却不可以,显然有悖常理,也与国际惯例相悖。

虽然信托公司就此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过多次沟通。但从目前来看,证监会不支持信托PE投资企业上市。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显示,至今为止,在沪深两市上市的所有上市公司中,还没有一家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名单中出现信托公司的身影。

为了规避这一政策风险,信托公司也采取了一些无奈之举。深国投目前的解决办法是成立有限合伙人公司,将来以合伙人公司的身份入股投资企业,而不再用信托公司的名义。而湖南信托PE产品将上市股东持有名义转予了投资顾问达晨财信,达晨财信按照自身决策流程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并以自身名义成为被投资项目公司的名义股东并行使权利。在这一架构中,投资建议和决策割裂的现象得到了解决。同时信托公司对投资退出做出了更多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条款是,投资顾问达晨财信按照适当的价格购买被投资公司股权;或者寻找第三方,并将被投资公司股权以适当价格协议转让给第三方。

但是规避政策风险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如果改用有限合伙公司形式,将会增加运营费用和税务负担。而且改变了信托PE中投资者、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合作三方的责权利架构,使信托PE合作机制更加复杂。按照设计,深国投产品以信托公司为投资主体,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投资决策由信托公司作出。在这一架构之下,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需要对投资承担责任。而一旦改为由有限合伙公司持有股份,则却意味着投资者要在法律意义上承担决策者责任。一方面,缺乏专业投资知识的投资者实际上难以成为决策主体,另一方面,这一变化导致投资失误之后的追究问责将变得更加困难。

四、股权重构彰显国际化进程,信托公司全面启动“换血工程”

“信托:芳香四溢的香饽饽”,这是2007年多家媒体中都曾赫然出现的标题。实际上,随着信托 “新办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市场各方在运用信托制度中对信托公司的高标准要求,信托公司在政策要求和内在动力上都存在着重组的冲动;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以及大型企业从实业发展的单一模式到实业与金融两条腿走路方式的明确,金融企业和一些大型企业也存在着利用信托公司进行跨行业经营的需求。因此,今年以来信托公司的重组应该是一种必然。而且与以往信托公司重组不同的是,信托市场所呈现出的特征不仅仅是单纯的信托公司重组,而是信托制度更广泛地被利用。

(一)2007年现状分析。据2007年不完全统计,有明确股权变动消息的信托公司已达20家以上,大体分为以下三类:

1、中资金融机构收购信托公司

被中资金融机构相中已经或者正在洽商收购的信托公司有7家,分别是湖北信托、中诚信托、中融信托、陕国投、北方信托、新疆国投和浙江国投。其中交通银行收购湖北信托、民生银行收购陕国投、建银投资收购浙江国投已经确定,建设银行、ST四环与北方信托的控股股东泰达控股就收购或借壳相关事宜正在紧密接触,中国人寿收购中诚信托、工商银行收购中融信托事宜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新疆国投的重组事宜正在进行中。

表 1: 中资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

中资金融机构

湖北国投

交通银行

中融信托

工商银行

浙江国投

建银投资

陕国投

民生银行

中诚信托

中国人寿

新疆国投

华融资产

北方信托

建设银行(st四环)

2、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信托公司

“新政”实施 以来,外资进入信托股权变得异常的活跃, 这一轮并购潮中,信托牌照成为外资买家眼中颇为稀缺的资源,多家外资机构都在与信托公司进行频繁的接触,寻求合作机会。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谈判的信托公司有以下十余家。

表 2 :外资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

外资金融机构

山西国投

汇丰银行

北京国投

英国安石投资

中信信托

日本三菱信托银行

新华信托

英国巴克莱银行

联华信托

澳洲国民银行

江苏国投

瑞银、美林

苏州信托、工商信托

苏格兰皇家银行、摩根斯坦利

衡平信托

瑞银

西部信托

美林证券

3、实业企业入股信托公司

在信托公司股权重组的过程中,不少有实力的实业企业、上市公司或控股公司也积极参与信托公司股权的整合,实业企业或控股公司入股以及洽商入股的信托公司至少有10家:西安国投、黔隆信托、华信信托、山东国投、安信信托、湖南信托、中原信托、百瑞信托、重庆国投、海协信托等。

表 3:实业企业

信托公司

中资实业企业

西安国投

证大集团

黔隆信托

轻纺城

华信信托

大显股份

安信信托

中信集团

海协信托

四维控股

中原信托

中原高速

苏州信托

联想集团

重庆国投

重庆协信

(二)信托公司股权重组的动因分析

1、宏观原因

1)国民财富规模和结构全面重塑。全民资产负债表正在重新编写,信托行业面临重大发展机遇。随着房市和股市的火爆,以及银行存款实际负利率的持续,中国百姓为抵御通货膨胀和追求财富增长,对理财产品的需求日益高涨,全民资产负债表正在被重新编写,在居民资产中占比高达70%以上的储蓄存款正在搬家,信托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2)新政框架下信托公司定位清晰。信托公司作为唯一一个可以投资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竞争优势。中美前12家信托公司比较,可以看出:美国信托公司平均资产规模是中国的21.39倍,平均ROE和ROA分别是中国的1.58倍和0.95倍。可以说中国信托业刚刚处在起步发展阶段,增长空间和发展前景十分乐观。

3)入世承诺:金融业全面开放。伴随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化,增加利润来源、增强核心竞争力等多重压力迫使中资金融机构必须跳出传统的经营模式,加快业务创新的步伐。,国内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步伐显著加快。特别是对商业银行来说,通过参控股信托机构,可以使其全面整合资产证券化、本外币理财、企业年金以及不良资产处置信托等创新业务,这将大大拓展银行的业务空间,提升其竞争力。对外资机构而言,则是其进军中国市场的最佳平台和切入点。“新政”鼓励引导信托公司对金融类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这为外资机构通过进入信托公司逐渐构建金融控股平台打通了渠道。外资机构可以顺利通过信托公司间接控股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乃至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

2、微观原因

1) 创新业务资格的基本“门槛”。,都有一定的门槛规定。特别是207年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应当满足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2亿元,且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2亿元的净资产。上述一系列最新涌现出来的创新业务主体资格,处于不同角度的考虑,或有道理,或无依据,但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