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点评

发布时间:2020-02-14 05:20:15


(1)股指期货交易类型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指引,信托业务可以采用广泛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阳光私募绝大多数都是以集合资金信托的形式成立的,也就是说可以用股指期货来进行套期保值和套利,参与比例方面,和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的参与比例较一致,相比QFII 较低。指引规定只有单一信托才能做投机,那么绝大多数阳光私募仍然是不能参与投机交易的。银信合作业务视同为集合信托计划管理。此外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2)股指期货持仓头寸
指引规定对于卖出头寸,“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
这表明卖出套期保值只能做到20%,不能100%套保。这个比例与券商、基金参与的比例接近,但对于阳光私募而言是较低的,这与信托业务初期,谨慎参与期指有关。与国际对冲基金相比,对冲策略无法完全开展,比如传统的基于贝塔的市场中性策略,要求最后系统性风险为零,就无法实施了。
对于买入头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该项比例较低主要是为了限制单边买入的风险,私募采用股指期货主要目的是对冲风险,那么买入比例较低对实际运用影响不大。对套利影响也有限。
“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并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单一信托是唯一可以参与股指期货投机交易的信托形式,其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单一信托的资金来源唯一,委托人通常是机构,相比于多个投资者参与的集合信托,风险更为可控,因此参与比例放得较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