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和继承(第48条)

发布时间:2020-12-10 18:51:15



【条文】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释义】(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和继承的规定。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属于私权的范畴,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原则上可以对其转让和继承。如果委托人没有相反的规定,受益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对受益权进行处置,委托人是不能加以禁止的。当然,委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和法律的条件下,可以对受益人处置受益权在信托文件中作出一定的限制。其他国家的信托法,一般规定对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考虑到信托仅在于维护受益人本人的利益,因此对受益权的继承没有规定。我国信托立法,充分考虑到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的财产权的性质,本条规定对于受益权不但可以转让,还可以继承,但条件是信托文件中没有这方面限制性的规定。

英美法虽然原则上也允许对受益权进行转让,但同时也允许委托人通过特殊的信托设计,来对受益权的转让进行限制。英美法禁止转让的信托设计主要有以下四种:(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其一,挥霍者信托,又被译为禁止挥霍信托,它是指由于转移财产人的指示或成文法的规定,受益人不能把将来要求支付本金或利息的权利转移给他人,债权人也不能用受益人的权益清偿其债务的信托。

其二,教养信托,也被译为赡养信托,是指转移财产的人指示受托人只能花费为受益人的教育和抚养所必须的金额,而且只能为这些目标使用信托收入的信托。该信托的权益不能让与,也不能被债权人扣押。

其三,自由裁量信托,指受托人能够自行决定是否把收入(包括多少收益)付给受益人或为其使用的信托。该信托在受托人决定支付一定金额或使用一定金额之前,受益人的利益不可转让,其债权人也不可以扣押。

其四,人身性信托是指受益人的利益具有人身性质的信托。该信托的利益不能被转让,也不能被债权人所扣押。举个例子,甲在遗嘱中将一房屋信托给乙允许丙占有特定的房间,则丙的利益不能被转让,其债权人也不能扣押房间。

从信托法原理考虑,对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和继承,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一是该信托受益权应是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方可转让(或继承)。不可转让(或继承)的受益权主要有:(1)依据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规定不能转让(或继承),比如信托文件明确规定“非受益人本人不得享有信托利益”就属于此类,英美法中挥霍者信托的设计,也应属于此类;(2)依据信托性质限制信托的转让(或继承),则该信托不能转让给不符合条件的人或由其继承,比如某一信托规定受益人必须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则该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仅能在该家庭成员之间进行;(3)依据信托目的不能转让(或继承),比如某一信托文件规定,信托利益只能用于某儿童的教育费用,信托目的限制在特定人的特定用途,因而也不能转让(或继承),再如,如果用信托的形式开展养老金计划,受益人是应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并用于领取人员的生活,则领取养老金这种受益权也不能转让(或继承);

二是转让信托受益权,依据本法第二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立法精神,也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转让,如果涉及到的信托财产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的,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原信托登记进行变更。通过继承获得受益权的,如须进行变更登记,也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三是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或继承,是对受益权整体的转让和继承,实质上是受益人的变更。因此,所转让或继承的受益权不仅包括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还包括受益人在信托中所享有的查阅相关文件等知情权、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也包括受益人要承担的义务,比如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受益人所有后,受益人要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等。

四是结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考虑对受益权的继承,在信托文件没有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的情况下,如果受益人已死亡,信托财产则归受益人的继承人所有,从本质上讲,此时受益人的继承人实质上是原信托的本金受益人。(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