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与王益铜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1-13 14:10:15
&商标纠纷案
 提交日期:
 2009-01-06 23:07:21
 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27号
 原告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官和路南23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辉,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何庄子村春苑胡同1号。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教柱
 代理审判员 李金梅
 代理审判员 胡 浩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晓萱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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