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姗姗注册商标侵权案大胜赢姗拉娜

发布时间:2019-08-18 19:51:15



珠海姗拉娜起诉理由;深圳美姗姗产品上标有;“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研制”、“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等字样。是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深圳美姗姗反诉理由;1、知识产权包括;注册商标、商号、专利。2、有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合法授权。3、商标由台湾公司转让,并没有把企业名称也转让掉。4、珠海姗拉娜当年不是这个名称,是因为台湾姗拉娜是大股东,加之业务需要改为现在这个名称。台湾公司比珠海早成立。5、产品突出;台湾姗拉娜,并没有单独突出;姗拉娜,三个字。6、深圳美姗姗与台湾姗拉娜合资成立有技术研发公司。

  珠海姗拉娜将深圳美姗姗和深圳银马(深圳美姗姗合作商)一同告上法庭。

  1、2005年6月30日(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18号判深圳银马公司。一、被告立即停止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姗拉娜”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立即回收库存所有印有‘姗拉娜’字样的商品包装并销毁;被告银马不服上诉广东高院。

  2、2005年12月12日(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93号判深圳美姗姗公司赔偿三万元(原告要求赔偿九十二万),允许深圳美姗姗公司规范使用;台湾姗拉娜,字样,不得突出使用姗拉娜三个字。美姗姗公司放弃上诉。

  3、2006年3月15日(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3号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深圳市中院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允许被告使用;“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字样,但应规范使用,以消除侵权危险。案件受理费1000元各自承担一半。

  到此,广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规范使用“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字样,为案件划上句号。

  在案件审理中,深圳美姗姗公司得到国内众多知名教授的支持,召集专家开展论证会,专家们的精辟分析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1、被告在包装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是“美姗姗”与原告的“姗拉娜”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根本不属《商标法》侵权的行为。2、指控被告产品上有“姗拉娜”字样,侵犯了原告商标权。这是对事实真相性质认识的错误,对法律条款原意的曲解。第一,被告产品上的“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确实有‘姗拉娜’三个字,但这三个字是台湾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第二,台湾公司成立在先,使用在先,享有先用权,他的授权不但依据双方的协议书和授权书,而且是国际贸易,对外贸易企业与企业之间常见常用的,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第三,“姗拉娜”三个字夹在“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中,并没有单独使用,根本谈不上突出使用;第四,“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根本不会导致公众误认为“珠海姗拉娜”。深圳美姗姗既不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竟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