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被电机厂获准商标注册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0-10-21 02:18:15



日前,因广东中山一家电机厂在缝纫机电机商品上获准注册“NBA”及图商标,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的裁定。
  
美商公司系美国企业,著名的NBA篮球联赛正是其旗下联赛,同时该公司还经营涉及体育用品、服装等多种商品,美商公司所使用的“NBA”系列商标(以下统称为引证商标),包括“NAB”、“NBA及图”商标,是其创造并使用的享誉世界的商标。

1998年10月21日,广东中山市一家电机厂向商标局申请在缝纫机电机商品上使用“NBA”及图(以下统称为被异议商标)获得商标局核准。美商公司认为,电机厂申请注册商标“NBA”及图商标中的“NBA”字样非常明显,是对其所有的多个“NBA”、“NBA及图”商标的恶意抄袭,使得消费者容易将该商标与该公司联系起来,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其合法权益,故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001年8月,商标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美商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商标注册。美商公司继续向商标评审委申请复审,评审委同样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商标注册。

美商公司不服,提起起诉,指出被异议商标的文字是“NBA”,其图形部分是接近于一种电机的图形,对于其指定商品来说这个图形的美术创造性很低、显著性较弱,消费者若观察该商标,识别的重点是“NBA”三个字母,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使消费者由该商标联想到原告的“NBA”商标,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美商公司称其在行政复审中提出的引证商标包括“NBA”和“NBA及图”两组商标,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仅针对其中一组引证商标即“NBA及图”商标的复审理由进行了评审。

商标评审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都含有字母“NBA”,但在字母排列上有区别,商标整体区别较大,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缝纫机电机商品,与原告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申请。虽然美商公司主张其引证商标是世界公认的驰名商标,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核准注册前即已成为我国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亦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会误导公众,可能损害原告的利益。

,美商公司在向商标评审委申请复审时提出了“NBA”商标及“NBA及图”商标两组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并提出该两组商标均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上述两组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模仿等复审理由。参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而商标评审委仅针对其中一组引证商标即“NBA及图”商标的复审理由进行了评审,并未对“NBA”商标作为引证商标的相关复审理由进行全部审查。因此,商标评审委所作出的裁定证据不足,依据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