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与韩学仁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7-13 17:15:15
 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与韩学仁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提交日期:
 2009-01-06 23:11:53
 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29号
 原告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官和路南23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辉,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韩学仁(系天津市河西区宝达汽车配件经营部业主),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宏兴园4号楼4门301号。
 本院在审理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诉韩学仁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教柱
 代理审判员 李金梅
 代理审判员 胡 浩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晓萱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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