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建时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23 18:32:15
 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建时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提交日期:
 2009-01-06 23:12:42
 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30号
 原告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官和路南23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辉,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建时,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渌水道儒林园18―2―402,天津市河西区华利海汽车配件批发商行负责人,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汽配城贺江道1号。
 原告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建时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而自愿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豹王滤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教柱
 代理审判员 胡 浩
 代理审判员 李金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兰 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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