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10 19:08:15


  核心内容: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解决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起草了《商标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商标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改目的

  《商标评审规则》(以下称评审规则)自1995年制定,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此次修改是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前提下进行的,其主要目的在于适应《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并针对近年来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实践发展的新需要,进行相应的完善补充。

  二、修改过程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12月底,。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代理机构、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商标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共6章57条,与2005年评审规则相比,共计修改59条,其中删除12条,增加7条。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情况,制订相应的细化规定和补充规定;二是结合评审工作实际需要,对评审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不适应评审工作需要的规定作了删减、修订,对评审工作亟需规范的,作了增补规定;三是对评审规则中有关用语进行修订,并对有关条文序号进行调整、理顺。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应商标法及条例修改内容所作的修改

  本次规则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根据商标法及条例在程序设置、案件类型、法律条款、用语措辞等方面的变化进行修改。除对相应法律条款序号进行修改外,还按照新商标法的规定对评审案件的类型进行了明确,区分了无效宣告复审程序与撤销复审程序;根据新商标法对异议程序及相应复审程序的调整,明确了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根据新商标法关于审限的规定,将补正期限缩短为十五天,将补充证据期限缩短为三十日;适应新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文件提交方式的变化,增加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或送达评审文件的规定;根据新商标法对用语的统一和规范,将商标代理组织统一表述为“商标代理机构”等。根据实施条例送审稿的规定,将“公开评审”修改为“口头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