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46年商标法5

发布时间:2020-12-19 22:46:15


  第三十四条 禁令、执行、通知专利与商标局长
  (一)司法管辖权、禁令的送达
,有权依照衡平法的原则并且在自己认为合理的期限内颁发禁令,以避免注册人在专利与商标局注册标志后的任何权利受到侵害。任何禁令均可规定在禁令送达被告,,详细陈述被告执行禁令的方式和形式,并抄送原告。,在通知被告之后,还可寄送美国其他地区受禁令约束的当事人;禁令应有效地执行,,。

。按照被申请执行
  (三)给专利与商标局长的诉讼通知
  在根据本法有关规定产生的诉讼提出后一个月内,、地址、诉讼涉及的商标注册编号书面通知专利与商标局长。如果由于修改、答复或请求诉讼中又包括了其他注册,书记员也应通知专利与商标局长。案件如经判决、,书记员应在一个月内通知专利与商标局长。专利与商标局长在接到通知后,有责任将该通知归入有关注册档案并且在有关注册文件上注明。
  (四)使用假冒标志产生的民事诉讼
  (1)
  (A)如果一项民事诉讼是根据本法第32条第一款(一)项或是由于违反了美国法典第36编第380条而产生,其中包括在销售、提供销售或者在物品批发或服务过程中使用某件假冒标志,,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颁发命令,规定没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假冒标志,以及制造上述假冒标志的工具,并且应对违法过程中的制造、销售以及收据情况作出实证记录。
  (B)本款中所使用的术语“假冒标志”是指:
  ①一件已注册标志的伪造品,该注册标志是根据主要注册程序已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进行了注册;被用于已销售或提供销售以及已批发的物品或服务中并且该标志仍在使用;假冒标志的成立与诉讼中救济请求的承受方是否知道该标志已注册无关;
  ②一种具有欺骗性的标示,它与根据美国法典第36编第380条可以取得司法补救的标示相同或者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然而,“假冒标志”并不包括下述使用于物品和服务的标志或标示,即在制造或生产之时,制造者或生产者已经取得了有权使用该标志或标示的权利所有人的许可,根据规定将该标志或标示用于某种物品或服务。
  (2)只有当单方面请求人将请求书合理地通知诉讼请求司法地区内的美国政府律师后,。如果由该请   第三十四条 禁令、执行、通知专利与商标局长
  (一)司法管辖权、禁令的送达
,有权依照衡平法的原则并且在自己认为合理的期限内颁发禁令,以避免注册人在专利与商标局注册标志后的任何权利受到侵害。,,详细陈述被告执行禁令的方式和形式,并抄送原告。,在通知被告之后,还可寄送美国其他地区受禁令约束的当事人;禁令应有效地执行,,。

。。
  (三)给专利与商标局长的诉讼通知
  在根据本法有关规定产生的诉讼提出后一个月内,、地址、诉讼涉及的商标注册编号书面通知专利与商标局长。如果由于修改、答复或请求诉讼中又包括了其他注册,书记员也应通知专利与商标局长。案件如经判决、,书记员应在一个月内通知专利与商标局长。专利与商标局长在接到通知后,有责任将该通知归入有关注册档案并且在有关注册文件上注明。
  (四)使用假冒标志产生的民事诉讼
  (1)
  (A)如果一项民事诉讼是根据本法第32条第一款(一)项或是由于违反了美国法典第36编第380条而产生,其中包括在销售、提供销售或者在物品批发或服务过程中使用某件假冒标志,,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颁发命令,规定没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假冒标志,以及制造上述假冒标志的工具,并且应对违法过程中的制造、销售以及收据情况作出实证记录。
  (B)本款中所使用的术语“假冒标志”是指:
  ①一件已注册标志的伪造品,该注册标志是根据主要注册程序已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进行了注册;被用于已销售或提供销售以及已批发的物品或服务中并且该标志仍在使用;假冒标志的成立与诉讼中救济请求的承受方是否知道该标志已注册无关;
  ②一种具有欺骗性的标示,它与根据美国法典第36编第380条可以取得司法补救的标示相同或者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然而,“假冒标志”并不包括下述使用于物品和服务的标志或标示,即在制造或生产之时,制造者或生产者已经取得了有权使用该标志或标示的权利所有人的许可,根据规定将该标志或标示用于某种物品或服务。
  (2)只有当单方面请求人将请求书合理地通知诉讼请求司法地区内的美国政府律师后,。如果由该请 求所引起的诉讼可能对以美国政府为被告的证据产生影响,该律师可以参加诉讼。,可以驳回请求。
  (3)根据本款规定上述请求应当包括下述内容:
  (A)一份宣誓书或经过宣誓证明的诉状,它包括充分的事实从而有助于对事实的认定,;
  (B)按照本条(5)所规定的顺序所书写的补充情况。

,,为任何有权要求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人支付赔偿费;

  ①除颁发单方没收命令外,其他命令不足以达到本法第32条的目的;
  ②请求人尚未将其所请求的没收公开;
  ③通过说明没收命令的承受人在物品的销售、提供销售或批发,或者是在其服务领域中使用了假冒标志,从而请求人有可能胜诉;
  ④如果不颁布该项没收命令,请求人将立即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害;
  ⑤将要没收的物品必须放置在请求书中所确定的地方;
  ⑥如果驳回请求,则请求人所遭受的损害会大于没收命令的承受人合法利益所将遭受的损害;
  ⑦如果请求人向没收命令的承受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后者将会销毁、转移、。
  (5)根据本款规定,命令应作出如下阐述:
  (A)对事实的认定以及命令所依据的法律结论;
  (B)对将被没收物品的具体说明以及每一没收地点的说明;
  (C)没收命令的执行期限,该命令必须在自命令发出后七天之内完成;

  (E)根据本款(10)所要求的开庭审理日期。
,以避免原告或由原告授意将该命令或有关没收情况公开。
。。该命令应规定适当的措施以确实避免将记录中的保密信息不适当地泄露给请求人。
  (8)根据本款所颁发的命令连同该命令所依据的相关文件必须封存起来,直到该命令的被执行人有机会对该命令提出辩驳;该规定不包括在没收完成后,被执行人本有权获得该命令和相关文件的情况。
,之后根据该命令执行没收。在适当的情况下,,以避免在没收过程中由于泄露了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信息使被告遭受过分的损失。如果需要,,对原告(或者是其代理人或雇员)接近上述商业秘密或信息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