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标签】住房公积金|青岛

更新时间:2019-10-16

  核心提示:青岛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概括为5个,其中包括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更多详细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提取: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二)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

  (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

  (五)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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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取材料

  (一)符合上述第(一)项,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房产经营单位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二)符合上述第(二)项,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用本市住房,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户籍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三)符合上述第(三)项,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产权经营单位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四)符合上述第(四)项,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应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租住公有住房房租计租表原件。

  (五)符合上述第(五)项,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

  承租人及配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六)承租人的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关系的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