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收养武汉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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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7-07

  核心提示:外国人在武汉市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有能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双方收养意见一致等条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外国人收养弃婴、儿童的资格条件。

  外国人(外籍华人)收养武汉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相关法律依据:

  《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