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收养武汉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要什么条件?
【标签】收养
更新时间:2020-07-07
核心提示:外国人在武汉市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有能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双方收养意见一致等条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外国人收养弃婴、儿童的资格条件。
外国人(外籍华人)收养武汉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相关法律依据:
《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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