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女职工怀孕流产假期多少?

【标签】产假

更新时间:2019-07-07

  核心提示:在深圳市,女职工怀孕流产也有假期,流产假天数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深圳女职工怀孕流产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相关法律知识:

  流产产假的规定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流产假期】

  现行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在北京:《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休假。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女职工流产假期的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