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登记机构有没有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标签】房屋登记

更新时间:2020-10-05

  核心提示: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2月25日通过的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深圳房地产登记部门需要对房产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审查。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2013最新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否真实;

  (二)各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关联且不冲突;

  (三)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是否冲突;

  (五)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

  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询问申请人;仍不能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情况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地产权利,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