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应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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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2-03

  核心提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主要有追尾前车的、倒车尾撞后车的、溜车的、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逆向行驶的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的;

  2、倒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10、不按规定超车的;

  11、不按规定掉头的;

  12、不按规定会车的;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来车的车辆;

  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三、当事人撤离现场,应将车辆移至下列地点:

  1、在高速公路上,就近移至紧急停车带内或者硬路肩上;

  2、在高架道路、隧道、外环线上,就近移至上下匝道斑马线、出口处导流线或者地面道路;

  3、主干道上,就近移至附近的支小道路;

  4、其他道路,就近移至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或其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