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单独二胎政策“独生子女”划分标准是怎样?

【标签】独生子女|计划生育

更新时间:2020-11-09

  核心提示:在重庆单独二胎政策中,四种情形视为独生子女。其中包括本人曾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为现存唯一子女。更多详细内容由法律经验编辑为您介绍。

  重庆单独二胎政策“独生子女”划分标准是怎样?

  重庆“单独二孩”政策适用对象: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中,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四种情形视为独生子女

  1、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本人曾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为现存唯一子女。

  3、本人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无证据表明有其他兄弟姐妹的,或者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两个及以上子女中现存唯一子女。

  4、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按照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或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后又依法生育一个子女,亲生的子女以及被收养到的子女均视为独生子女。

  注: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不管是有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此前你有兄弟姐妹,但因各种原因,现健在仅你一人,就可视为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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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生育两孩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提出再生育申请的,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又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另外,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后,符合国家及市级奖励扶助政策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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