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69号令)

发布时间:2019-12-06 18:00:15


  道·交通安全

  目 ¼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 现场处罚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三章 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 非现场处罚

  第二节 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交通安全Υ法行为(以下简称Υ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Χ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Υ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Υ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 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Υ法行为的处罚由Υ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¼的Υ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Υ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对Υ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Υ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 现场处罚

  第七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Υ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δ影响道·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Υ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Υ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Υ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Υ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交通安全Υ法行为处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