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1996)

发布时间:2020-12-18 05:16:1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1996年7月13日 粤高法发[1996]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通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依法办案,积累了一些经验。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好《办法》、《规定》和《通知》,根据我省实际,结合办案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证金和抢救治疗费的预付
1.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当事人拒绝缴纳保证金,或者缴纳的保证金不足额的,。
事故责任保证金的数额应不超过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
2. 《办法》第十三条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的抢救治疗的医疗费,是指从伤者接受抢救治疗起至治疗终结定残之日或者抢救无效、停止抢救时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负有预付抢救治疗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为由,拒绝或者不继续预付抢救治疗费。
抢救治疗费分期预付的,在付足全部医疗费前,。
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对预付的抢救治疗费超过其责任部分有异议的,按《通知》第七条规定处理。
3. 交通事故发生后,,并以书面方式通知负有预付医疗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按该数额缴纳。
4. 根据上述第1、2条意见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没有按要求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或者预付抢救治疗费时,。扣车期限适用本意见第18条的规定。
二、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
5.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查明事故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责任认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及时作出书面结论,并将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书面结论及时送交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