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06 11:50:1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以来,,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解决目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和案件审理工作中出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1、,应当准确认定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的身份,同时查明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的情况,以及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车辆实际支配人之间的关系。
  2、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急需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先予执行,。,可以从被执行人交纳的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中支付相应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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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通事故当事人暂时无法交纳或足额交纳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的,应当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住所地在广东省境内的自然人或者企业法人,有合法的收入或固定资产,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⑵保证人应当出具书面保证书,并经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公证。
  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⑴履行被保证人应尽的预付抢救治疗费义务;
  ⑵在被保证人不履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因交通事故伤者伤情变化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增大,已交纳的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数额少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时,、车辆实际支配人补交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不足额部分。当事人拒绝交纳的,。
  5、被盗抢的机动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实际支配人必须提供盗抢案件发生地县(市)、、、。
  6、交通事故伤者经治疗已达到临床效果稳定,但医疗单位拒绝出具治疗终结证明或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经鉴定已达到治疗终结的,应组织评残和进行损害赔偿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