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一)

发布时间:2019-08-28 14:32:15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等 级】 省地方性法规
【发布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02-12-19
【生效时间】 2003-03-01
【修改时间】 2004-04-16


  【修改内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
人员、设备和技术。”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设置标志、标线,应当按照高速公路标志、标线规划方案组织实施;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确需
变更的,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三、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四、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
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速度、路线、标志行驶、停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检修车辆的。”
   五、将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合并修改为:“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五十
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或者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
速行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紧急停车带内行驶、停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装载超过车辆核定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车辆遇障碍或者发生故障停车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