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外交部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0-02-08 15:16:15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1998年12月18日民基发[1998]21号发布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

四、我国驻外使、,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