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民王秀丽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04 04:00:15


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1月22日〔1993〕法民字第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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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1991年12月24日。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离婚后,在中国境内又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如果前一婚姻关系离婚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无误才能予以婚姻登记。,没有时间限制。

二、,曹在中国境内又申请与王秀丽登记结婚,是违反我国有关法律的,该“结婚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调解离婚,其与王秀丽的“结婚登记”是否撤销,请你们酌情处理。以上意见,供参考。

(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