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9-08-17 20:56:15


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7月19日民办函〔2000〕129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现对《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民基发(1998)21号,以下简称《规定》)解释如下:

一、《规定》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出国人员或内地出国定居华侨的,,。

二、《规定》二“……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的规定,目的是了解该外国人原配偶是否为中国公民。下列形式的文书均可以作为有效的“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1)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注明当事人原配偶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3)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当事人原配偶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

,由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原配偶本人作出的国籍声明;

,由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作出的原配偶国籍声明;

结婚证

(7)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当事人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8)该国驻华使领馆公证的当事人作出的原配偶国籍声明;

(9)当事人称本国法律不允许提供原配偶国籍证明的,当事人须提供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不予出具证明的照会,并提供经申请结婚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原配偶国籍声明。

三、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所指存档材料是:、(离婚证件或国籍证明的)公证(认证)书、判决书生效证明。

离婚证件公证书一般是对复印件公证(另纸公证),如果公证、认证是在离婚证原件上做的,而当事人认为仅此一件,须自己保存,登记机关应在原件上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再婚”,并将复印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