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美华侨张雪芬先后向我国法院和美国法院起诉离婚,美国法院已判决离婚,我国法院是否再作判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8-30 03:08:15


起诉离婚,,

1985年9月18日

你院1985年7月25日〔1985〕沪高民核字第7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居住国内的贺安廷离婚,,,,,我们同意你院报告的意见,在我国与美国尚无司法协助的协定,,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其国内配偶不应诉;,其国内配偶不上诉,,,我们也同意你院报告的意见,即我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在上述情况下的起诉,,。

另外,你院报告中提到,在张雪芬一案中,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这种做法,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以后遇有此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