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境外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5 15:08:15


当事人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9日

上海市第一、、、海事庭及派出法庭、、、:

审判活动,,发挥生效法律文书的延伸作用,更好地保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

,,但在案件审理中已提交的除外;申请人授权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案件的委托代理,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出具委托书,但案件委托代理人在原有效授权委托书中已授权的除外。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二、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年龄和住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二)申请出具生效证明的法律文书的案号和判决日期;

(三)申请出具生效证明的事由,以及相应的依据。

三、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四、受理当事人申请并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部门为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业务部门。

五、,应当尽快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六、,无须交纳费用。

七、、当事人名称、案由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时间等内容,并加盖院印。

八、,结束后应归入原卷宗。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高院民四庭联系。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附:

上海市   

×××:

本院受理的(    )   字第    号×××诉×××    纠纷一案,已于  年  月  日作出一审判决,并于  年  月  日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院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