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投资信托的运作模式与立法建议[访谈]

发布时间:2020-10-29 02:37:15



  基础设施投资巨大,资金需求缺口无法满足,现有的集合资金信托可以参与基础设施融资,但募集资金难以达到较大规模。中国信托业协会研发部主任杨林枫日前提出,发展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对基础设施建设意义重大,而在现有制度架构之下,由于集合资金信托模式无法突破规模的制约,也就只能继续沿用贷款方式,无法对接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因此建议管理层另外制订专门的基础设施投资法规。

  基础设施投资信托为何物?相比其他形式的资金有何优势?具体又应该如何运作?带着一系列问题,我们专访了杨林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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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请您介绍一下基础设施投资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业可以参与基础设施融资,为什么不继续通过它参与基础设施?

  杨林枫:顾名思义,基础设施投资信托是一种以投资基础设施的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集合理财工具。在投资对象方面,包括收费公路、机场、通讯、公用事业和铁路等各类基础设施。

  现有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模式存在着诸多缺陷,最大的问题是募集资金难以达到较大规模,加上缺乏交易平台,多数信托资金只能以贷款方式运用,并没有真正改善基础设施的融资结构,也无法进行组合投资,“兑付风险”仍难以消除。

  2007年3月信托新政实施之后,虽然解除了对信托合同份数的限制,但由于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尚需要时日,而个人投资者因为限于合格投资者并且不得超过50人,信托资金的募集规模仍然无法有效扩大。尽管当前政策法规引导信托资金进行长期投资,但由于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需要的资金规模巨大,现有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难以规模化,也就难以进行长期投资运用。(www.trustlaws.net)

  本报:您能否谈谈具体的政策建议?

  杨林枫:在现有制度架构之下,由于集合资金信托模式无法突破规模的制约,也就只能继续沿用贷款方式,建构基础设施投资信托缺乏可能性,因此建议管理层另外制订专门的基础设施投资法规,具体建议包括:

  其一,为鼓励和引导信托公司转型,保证基础设施投资信托的募集规模足以组合式收购多个完整的基础设施资产或者控股多个基础设施项目公司,通过资产组合分散投资风险,让更多的社会投资者分享基础设施投资信托的益处,法规应当适当放宽该类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

  建议只设置最低认购金额,不限制投资者人数和性质。考虑到基础设施的投资回报具有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的特点,最低认购金额的起点可以适当定得低一点,例如10万元。

  其二,为了保证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可以进行组合投资,应当规定最低募集规模,例如20亿元。为了控制投资风险,应当规定基础设施投资信托资金只能以控股方式或者购买方式进行基础设施投资,但是项目公司为上市公司的除外。如果项目公司为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就演变为证券投资,因而为了控制风险,应当规定证券投资的最高比例。

  其三,为了给未来基础设施投资信托产品的公募和交易流通创造条件,法规应当在该类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方面预留适当的政策空间。